性犯罪新聞報道中的媒體失範與規範
新聞與法
作者:劉豔
【摘 要】近年來,隨著新聞媒體市場化運作的逐漸成熟,一些媒體越來越熱衷於犯罪新聞報道,以獲取更多的眼球效應。犯罪新聞中性犯罪的新聞報道以大篇幅新聞和大幅照片提升了公眾的關注度,但卻極有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本文從媒體性犯罪報道形式與報道內容中存在的“倫理失範”出發,探究媒體如何在恰當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並對今後媒體在犯罪新聞報道中的具體操作提出修正建議。
【關鍵詞】性犯罪報道 倫理失範 新聞責任
自大眾報刊盛行以來在新聞采編上極盡煽情之風,在采訪技術上采用竊聽、跟拍等手段,在新聞內容上慣用“明星、血腥、性”填充的“黃色新聞”,雖然飽受爭議並在一段時期內陷於低迷,但在當前市場化運作的利益驅動之下,卻大有複蘇之勢。在媒體高度商業化和市場化的今天,吸引讀者、觀眾注意力,提高閱讀率、收視率是大眾傳播媒介堅定不移的追求目標,媒體越來越傾向於通過犧牲新聞內容標準以置換更高的被關注程度。這是一種飽受爭議的做法,在贏得“眼球效應”的同時卻往往使媒體陷入新聞倫理和法律的困境。
縱觀國外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結構,犯罪報道以其暴力、血腥及給讀者帶來的刺激性、新奇性體驗而占據眾多版麵和頻道資源。紐約塞拉克斯大學曾對美國100家電視台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大約30%的新聞是犯罪報道。無獨有偶,我國媒體也越來越熱衷於對犯罪新聞的報道,特別是涉及性犯罪的報道。由於缺乏新聞倫理準則的自我約束機製和新聞法規的懲戒機製,媒體往往在犯罪新聞報道中“失守”,做出有悖於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一、性犯罪新聞報道的特殊性
客觀、準確、全麵的對新聞事件進行報道,原本是新聞媒體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可媒體往往會為追求新聞事件中的刺激性和新奇性,而喪失最基本的理性原則,將新聞價值和職業準則拋之腦後。性犯罪新聞就是就這種極易導致新聞操作失範的報道題材。因此,如何規範當前性犯罪的新聞報道,也成為媒體必須正視的問題。
與一般刑事犯罪相比,性犯罪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和個性化特征,新聞媒體在選擇此類事件和題材進行報道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其內容的敏感性和特殊性,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具體而言,性犯罪新聞報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受害者的“雙重傷害”與終身傷害
性犯罪行為不僅會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傷害,也會對受害者的精神與人格造成嚴重而持久的破壞,對某些受害者而言甚至是終身傷害。性犯罪很容易造成受害者的“創傷後應激障礙”,即性犯罪行為導致受害者延遲出現和長期持續存在的精神障礙和情緒化的易激惹和回避行為。北美醫生桑德拉·休特蘭和多納爾德·舍爾(1977)調查顯示,性侵害對受害人的婚姻和正常社會交往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害。在受害的女性中,83%在事後無法擺脫內心恐懼,58%自尊感降低,28%產生心理孤獨感、回避社交活動,55%在生活態度上滋生敵意,養成好攻擊的性格。①因此對於新聞媒體來說,新聞采訪行為與新聞作品中內容的隱私侵犯和價值判斷等,很容易讓受害者再次受到傷害,進而引發難以預料的後果。
2、新聞受眾對性犯罪反應的特殊性
在一般刑事案件報道中,公眾一般會對施暴者予以指責,而對受害者予以同情或提供幫助。但在性犯罪報道中,受害者卻往往會成為公眾、家人責備和唾棄的對象,甚至還被當成性犯罪的始作俑者。日本某項實證調查顯示:在強奸和猥褻性傷害中,被害人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占70%,因強奸被迫遷居的超過20%,因猥褻被迫遷居的占13%,因強奸不能正常工作就學的占18%。②由此可以看出,通過大眾媒體進行傳播後的性犯罪新聞報道,極易引發受眾價值判斷對於受害者造成的“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