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以房養老不是人人能辦(1 / 1)

5.以房養老不是人人能辦

2014以房養老不等於放心保

文件中規定,在中國,能夠參與以房養老的人必須是60歲以上並且對房子有完全的獨立產權的老年人。這裏有兩個條件:一個是60歲以上,一個是對房子有完全的獨立產權。規定60歲以上主要是因為我國一般把60歲以上的人視做老年人。規定對房子有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主要是為了防止以房養老過程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因為如果房子不是完全歸屬於參與以房養老的人,那麼他是不可能一個人拍板是否參與以房養老。如果老年人過世了,保險公司要把房子拿去賣時,就會和房子的其他所有人產生糾紛。

“以房養老”的前提是手裏有房。首先,擁有房屋產權;其次,老人與子女分開居住;第三,老人的經濟狀況適中。

一般來說,手頭有兩套以上房產的人可能更會考慮“以房養老”。而從觀念接受程度上看,中青年人更易接受,他們應該是未來“以房養老”的潛在群體。但近年來房價非理性上漲已經大大超出了很多人的承受能力,目前在二線城市買套差不多的房子也要100萬元左右,如果現在人到中年,即使不吃不喝到60歲也還不上貸款,60歲之後人養房都成問題,更別說以房養人了。

“以房養老”涉及房地產、金融、保險、社保及行政管理多個領域,目前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這一模式的成熟、完善,既需要各地的先行先試積累經驗,也需要從國家層麵進行係統、細致的製度設計。中國“以房養老”製度從形成到全麵實施,至少需要三年到五年,甚至十年時間。接下來,政府要製定並完善相關基礎法律法規、政策製度,支持和鼓勵商業養老保險參與完善社會保障體係。例如“以房養老”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涉及的遺產繼承糾紛、房屋產權年限到期後地麵附著物的處置計價、房屋價值波動損失承擔等問題尚未有明確規定,如何統籌管理、加強監管、防範風險尚處於討論階段。同時,目前正處於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信用製度體係建設滯後,“以房養老”的市場準入製度和監管製度尚不健全。這些都需要政府出台政策進行引導和扶持。(家庭之友·愛侶2014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