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合法化以及對我國的立法啟示
文化論壇
作者:石建軍 程俊
摘 要:從安樂死這一概念出現就吸引了眾多立法者和學者的目光。由於安樂死問題的複雜性以及所涉及的不同的相關倫理道德標準,無論是從醫學、倫理學、還是法學角度,人們始終無法形成統一觀點。安樂死問題在長達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裏,在曲折中不斷發展,因為這不僅僅是立法和司法的問題,更是一次向人類的自由、尊嚴、生命權歸屬等問題提出的挑戰。筆者通過簡單分析安樂死在我國的發展情況,從而對我國安樂死合法化的實施提出了一些法律意見。
關鍵詞:安樂死;刑法;合法化;啟示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3)-14--01
1、安樂死的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詞語安樂死來源於古希臘文,本意是“尊嚴的死亡”、“無痛的死亡”。盡管研究安樂死的專家對於安樂死的解釋不盡相同,但他們有共同的特征:(1)當今科學技術條件下,患者死亡已經是無法避免的,安樂死的後果隻是導致死亡提前。(2)患者在臨終前飽受病痛的折磨,無法忍受,異常痛苦。(3)安樂死實施發展的第一原因是為了減少和消滅病人難以支撐的巨大痛苦。(4)“安樂”,指的是盡量采取有尊嚴的,使患者感覺不到疼痛的手段實施。
1986年,我國第一起安樂死導致矛盾的案例在陝西省漢中市出現,54歲的婦女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肝腦綜合征在漢中市傳染病醫院治療。6月27日,患者出現呻吟不止,驚叫不安,坐臥不寧等症狀。次日,其兒子和女兒跪在地上求醫生讓他們的母親早點離開,並一齊簽字反複要求醫生實行“安樂死”,願意承擔一切後果。醫生禁不住患者家屬哀求,在其範圍之內,為減輕病人的痛苦,開了處方,注射後,於6月29日淩晨5時結束了夏素文的生命。在本案中,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將兩被告起訴到法院,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做出了無罪的判決。由此發端, 我國關於安樂死的討論進入高潮。
目前,我國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並沒有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實踐中,當發生這一類型的案例時,法官往往根據《刑法》第232條以“構成故意殺人罪”來處理,個案中會以“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處理。
2、安樂死的合法化以及對我國的立法啟示
2.1 安樂死合法化的原因
現代刑法的兩大主要功能是人權保障和社會保障,其中實施人權保障要求刑法必須通過某種特殊的方法,使人權應有化向實有化逐步邁進。就像筆者所認為的,選擇死亡是每個人的權利,當我們寶貴的生命隻剩下痛苦和折磨時,為什麼還要繼續忍受和承擔這種不幸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更應該切實保障患者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賦予患者這樣的自由。
2.2 安樂死合法化的困境
雖然安樂死的合法化對尊重和保障人權有著重要作用,但是客觀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
第一,安樂死與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相悖。病人在痛苦的彌留之際往往意識模糊,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如果家屬要求解脫自己的父母實施安樂死,會被社會認為不孝,被輿論所譴責。而且,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主動剝奪患者的生命,無疑會被認為與職業道德相悖,給醫生帶來巨大心理負擔。但是,在這個提倡生命質量的社會,讓一個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一次次的忍受病痛折磨、做無謂的掙紮是殘忍的。既然可以選擇無痛的、仁慈的離開這個隻剩下痛苦的世界,刑法也並沒有規定絕症患者不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對公民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何不滿足患者的願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