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
經濟研究
作者:呂曉靜
【摘要】海上運輸作為國際貨物貿易鏈條中承擔貨物實際交付任務的重要環節,幾乎是與跨國貿易相伴而生,並隨其發展而不斷發展。與此相適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係與海上運輸合同關係之間必然存在某種關聯性。學界對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貿易合同之間的問題關注已久,但始終僅被作為一種狀態。本文認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問題將影響思維的角度,對它認識的不明確會對立法和實際中當事人權利保護產生影響。本文從探討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出發,從立法和實踐兩方麵的表現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
【關鍵詞】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特征
海上運輸和國際貨物貿易是兩個不可能截然分開的領域,兩者相互依存。貿易是運輸的前提,沒有貿易就沒有運輸。運輸是貿易的保障,服務於貿易。運輸合同的履行是代替賣方完成對買方的貨物交付。這種密切關係使兩大領域間不可避免發生著各種磨合和衝突,也使研究兩者之間的銜接問題成為必要。因此,本文擬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具體特征、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思路這三個方麵來加以具體的分析。
一、運輸合同的具體特征
(一)主體的複雜性
運輸合同的主體就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運輸合同的主體不同與一般合同的主體,具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這是由運輸合同其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運輸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當事人。凡是取得運輸服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運輸生產活動。承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運輸專業戶,也可以是公民個人。旅客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但必須與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規定委托承運人照顧。托運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貨物運輸的人。行李運輸的托運人就是旅客,包裹運輸的托運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貨主。托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的保管人。
(二)標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勞務行為,而不是旅客和貨物旅客或者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貨物的位移,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目標。因此,隻有運輸勞務的行為才是運輸合同的標的。運輸合同的履行結果是旅客或貨物發生了位移,並沒有創造新的使用價值。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性
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多數是由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合同即告成立。但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也可以依法進行修改。對於法律規定的強製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商。選擇性的條款和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當事人協商的補充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別強調當事人的約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