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法律角度探討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製度(1 / 3)

從法律角度探討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製度

法製天地

作者:程潔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國人選擇來華就業。他們的到來一方麵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另一方麵也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產生一定的衝擊。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觀察外國人就業管理製度現狀並針對現存問題提出一些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外國人;就業;對策

一、外國人就業管理製度現狀

當前,我國規範外國人就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國人在華就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從這些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我國對外國人的就業管理實行就業許可和居留許可製,也就是說外國勞動者如果想在中國就業就必須經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同意。具體的申請審批程序為準備來我國就業的外國人必須首先到有關勞動部門申請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證》,經就業所在地主管部門批準後簽證邀請函,然後到中國的該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必要的工作簽證,等到入境申請辦理就業證以及居留證等相關證件和手續之後方可在我國境內就業。其中勞動行政部門是主管機關,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外國人在我國的非法就業。我國的出入境管理法明確規定,隻能引入外國高端人才或從事國家急需的行業,經勞動部門批準,獲得就業許可證後才能合法就業。因此,現有的外國人非法就業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高端人才急需人才的標準,但由於一些原因沒有登記獲得許可;另一種就是一般外國勞工,無法滿足我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總得來說,我國實行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製度比較符合現實國情,即普通勞動力的供大於求。但當前現有的製度還存在著較多問題,並不能很好的保證外國人在華就業的有序進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首先,我國現行的針對外國人就業管理的規定比較模糊,有許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進而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六條提到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才,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但其對於什麼樣的人才屬於高端人才急需人才,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說明。第七條規定了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就業必須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曆,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需提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而我國國內外專業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的認證製度尚未完善,這些規定都籠統模糊,很難執行,從中我們也無從得知人才引進的具體標準。同時,現有的關於外國人就業管理的法律非常欠缺,除了《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外其它的都是一些規定。

其次,相關部門間責任分配不清,容易出現互相推卸的局麵。由於缺乏法律規定的約束,勞動、公安、文化等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進行工作,各管各的彼此間不能很好地配合。這種情況使得當前外國人非法就業和單位個人私自雇用外國人的情況相當突出,嚴重影響我國的涉外管理秩序,同時也使得行政部門效率低下,對外國人的就業監管工作難以進行,不利於我國就業市場的發展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

再次,對來華就業的審批缺乏明確標準,隨意性比較大,輕視對在華就業的外國人的後續監督。在審批方麵,《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隻是綱要性地定出審批原則,工作中具體怎樣落實這個審批原則,體現我們管理的意圖,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政策,而目前我國各地基本上沒有規定。在對來華就業的外國人的管理上,一些部門發給外國人相應工作證件以後往往忽視日常監督工作,外國人平時做了什麼去了哪裏一概不知一概不管,這也是造成留學生及外教節假日私自外出授課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