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交強險受害人賠償製度
法製天地
作者:劉芳
【摘要】我國有關交強險的法律法規對受害人賠償製度規定不一致,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許多弊端,使受害人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應修改《交強險條例》23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取消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無責任限額和分項責任限額,以每個受害人為基準計算賠償限額,使交強險、侵權賠償和道路救助基金“三元救助體係”充分發揮作用,完善交強險中受害人賠償製度。
【關鍵詞】交強險;受害人賠償製度;完善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對於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的部分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由侵權人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此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以被保險人承擔侵權責任為前提,采用的是有責任限額製度。
但《交強險條例》第23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不同,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此時對受害人賠償采用無責任賠償限額和分項責任限額製度。
由上可知,《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無過錯原則和有責限額賠償製度,而《交強險條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無責限額和分項限額賠償製度。這兩者規定存在邏輯衝突。但對於衝突如何解決,立法尚未明確,在實務界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種觀點是《交強險條例》為特別法,應作為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依據。目前在審判中這兩種觀點均得以應用,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威脅了司法公正。
二、交強險中受害人賠償製度的現狀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款》第8條規定在一次事故中各項限額的具體數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為10000元;財產損失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為100元。這種分項責任限額和無責任限額模式雖有利於解決了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但仍存在許多問題。
(一)《交強險條例》規定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製度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有責限額賠償製度相矛盾,因此缺乏現實的法律依據。加之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所以《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也違背了責任保險“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的基本法理。
(二)根據交強險賠付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為概括限額和分項限額、事故限額和受害人限額、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三類。現行法律法規采用的是事故分項限額和最高限額模式,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缺陷。
1.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時,根據事故限額規定,他們的賠償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22000元,最後分攤到個人所獲得的賠償將很少,難以彌補所受傷害。若事故中僅有一名受害人,其獲得的賠付總額最高也不超過122000元,此時便可以獲得足額賠付。這導致受害人在交強險範圍內獲得的賠付數額存在很大差異,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2.實行分項責任限額賠償,不允許分項間賠償額相互抵用。若某一事故中當事人僅在人身或財產一方麵受到嚴重損害,在分項責任限額內不能獲得賠償,但在總限額內能獲得足額賠償時。他也隻能在該項的最高限額內獲得賠償,這使得交強險對受害人的保障極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