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盜竊借據、欠條行為的刑法性質
法製天地
作者:王雅琳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侵犯財產性利益的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對於這種行為的定性,應當區分不同的主體,根據主體的不同具體分析所構成的犯罪。本文從不同主體將借據或者欠條盜回的現象入手,深入分析了盜竊財產性利益由於主體的不同所構成的犯罪的差異,對於完善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財產性利;借據或欠條;侵占罪;盜竊罪
所謂借據或者欠條,是指行為人借用他人現金或者物品時,用以證明借用關係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麵憑證。中國市場經濟發展至今,經濟的蓬勃發展也使得財產犯罪手段日趨多樣,有這樣一類犯罪逐漸演變的不容小覷——侵犯財產性利益的犯罪。請看下麵兩個例子:債務人甲為賴賬而從債權人乙處將借據或者欠條盜回的情形;第三人丙從債權人乙處盜取借條或者欠條,憑借其從債務人甲處取得財產的情形。上述兩種現象貌似相同,實則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應成立不同類型的犯罪。那麼每種行為究竟應成立何種犯罪呢?
首先來分析債務人竊回借據的情形:
關於債務人自己竊回借據,理論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無罪說”、“盜竊罪說”和“侵占罪說”。“無罪說”認為,借據或者欠條本身是價值十分微小的一張紙條,並非財務,隻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麵憑證。雖然對債權人而言,其喪失可能導致因舉證不足而使得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我國刑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侵犯財產性利益的情形,隻是規定了侵犯財物的犯罪,根據法無明為規定不為罪的罪行法定原則,隻能將行為定性為無罪。“盜竊罪說”認為,債務人將借條盜回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認為借據或欠條可以看做一種有價證券,盜竊有價證券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侵占罪說”認為,借用人跟出借人之間存在借用的法律關係,基於此法律關係出借人交付了財物給出借人占有,借條隻是法律憑證,借用人在合法占有財物的前提下妄圖將財物據為己有,實現途徑便是將借據竊回,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成立侵占罪。
上述三種觀點中,筆者同意“侵占罪說”。不難看出,“無罪說”的觀點並不妥當,這種觀點將罪刑法定原則理解的過於死板和機械,從解釋論的角度,可以將《刑法》91條中的財產認定為包括財產性利益,因此將侵犯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認定為無罪有失公允。“盜竊罪說”是存在明顯的概念漏洞的。認為借據是有價證券的觀點,未能從根本上將二者概念加以區分導致了概念的混淆。有價證券是是一種表示財產權的有價憑證,持有者可以依據此憑證,證明其所有權或債券等私權的證明文件。它具有產權性,流通性等特點,並且本身具有交換價值,這就決定了有價證券喪失必然導致持有人財產利益的喪失。而借據隻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憑證,不具有票麵價值和交換價值,隻能起到證明作用,是否持有並不必然導致權利的產生或消滅。因此將有價證券和借據同等看待的觀點筆者認為並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