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改革背景下公眾工商登記查詢權之實證研究
理論研究
作者:汪華珍
【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我國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在這部新《公司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項規定便是將要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有人擔心此項改革會提高交易風險。這要求我國工商部門加強對公司注冊登記及成立之後的監管。在這一大背景下,強化公眾對企業檔案資料的查詢權勢在必行。但在現實生活中,普通公眾是否知曉享有查詢權及對可查詢範圍、方式、收費狀況是否了解,相關法律是否存在規定不清、查詢程序繁雜等問題,實際查詢過程中工商部門服務態度和效率等卻缺乏深入具體研究。
【關鍵詞】工商登記查詢權;存在問題;完善建議
一、工商登記查詢權概述
(一)工商登記查詢權的概念
工商登記查詢權是指公眾有權對企業的工商登記檔案進行查詢,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工商登記檔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商主體登記注冊、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曆史記錄,對商事交易的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有著重要的影響。
工商登記製度的實質是通過公示商主體的必要事項保護交易的安全。保存這些檔案信息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公示工商登記檔案或提供便利的查詢條件供商事交易相對人和社會公眾查詢,以使其清晰地了解商主體的經營身份、經營狀況、經營能力、經營信譽,從而更加明智地選擇和決定自己的交易行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和商事交易的安全。
(二)工商登記查詢權的意義
1.發揮工商登記信息的價值
我國借鑒各國企業工商登記檔案一律公開的經驗,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公民對於企業工商登記的查詢權。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同時現今查詢製度側重於信息的管控,使得在現實中仍存在查詢權限製過多、查詢流程複雜等現象。針對公眾的工商登記查詢權的研究,特別是查詢權限、查詢範圍、查詢收費依據和標準等問題的分析,對建構統一的工商登記查詢製度、發揮工商登記信息的價值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促進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
我國於2008年開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保障政府信息被依法獲取,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依其規定工商信息屬於依申請應當公開的信息,但是由於缺乏對於政府信息獲取方式和途徑方麵的具體規定使得這一權利的落實十分困難。在政府信息公開提速的時代大背景下,對於工商信息查詢權的研究有利於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建構統一的工商登記查詢製度對於整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設計也能提供重要借鑒。
二、國外對工商登記查詢權的的有關規定
國外公眾查詢企業檔案實施情況以德國、法國、新加坡為典型。《德國商法典》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利查閱商事登記簿以及提交商業登記的文件,對於登記和提交商業登記的文件,可以請求給予謄本。德國將商業登記簿分為A、B兩種。A簿用於登記一人公司和人合公司,以往主要采取紙質登記,目前已開始啟用電子自動化登記係統登記;B簿用於登記法人公司,即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現已全麵采用電子自動化登記係統登記。此外,德國還正在考慮通過信息化網絡係統將分散在各州初級法院的商業登記簿實現聯網,建立全國商業登記簿,彙集所有的商業登記資料、大公司的年度報告以及資本市場相關信息,進一步增強企業的透明度,方便公眾查詢。
法國所有企業的注冊資料和商標注冊資料,都全部集中至工業部工業產權局。任何人隻要交納140法郎的費用,就可通過信函、電話任意查詢注冊資料。
而在新加坡,商行與公司注冊局提供有償服務的經驗,把企業檔案向社會公開,並建立了一整套檔案統計資料服務係統,實現檔案統計、查詢計算機化,並成立了相對獨立的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谘詢服務,向政府提供企業的行業發展狀況和未來發展趨勢的預測分析報告,為國家製定產業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提供了政策依據。
三、我國工商登記查詢權的現狀
通過對我國工商登記查詢製度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得知,我國工商登記查詢製度雖有很大的進步,但不夠完善,存在一些問題,與西方有一定的差距,公眾的查詢權沒有得到足夠的相應的保護,不利於我國信用製度的建立。
(一)公眾缺乏對公眾工商登記查詢權的了解
即便被調查對象多屬於高學曆群體,但他們對工商登記查詢權的了解程度卻不容樂觀。知道自己享有工商查詢權的比例僅42.09%,曾經親自查過的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的比例也不足25%。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調查對象集中包含較多學生,接觸實務工作的機會較少;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對工商查詢權的宣傳力度不足,同時在查詢的過程中也遇到了各種阻力,使得商事登記製度的效果發揮不如預期。如何使一項與市場經濟交易環節密切相關的法律製度深入人心,創造一個良好的製度運行環境,是擺在工商查詢權麵前的一道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