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著作權問題
圖書與檔案
作者:陶莉麗
[摘 要]在介紹網絡環境特點的基礎上,從館藏數字化、數據庫和網絡軟件三個方麵分析了圖書館在開展信息服務時可能產生的著作權問題,並指出圖書館應采取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權以及采用技術手段來保護網絡信息的著作權等三種對策。
[關鍵詞]網絡環境;圖書館;信息服務;著作權
中圖分類號:G2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5-0213-01
隨著計算機和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在全球範圍內給人類社會各方麵帶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它要求人們必須麵對網絡環境重新考察問題、調整關係、做出抉擇。方便、快捷的網絡為圖書館開展各種新型的信息服務提供了便利條件,然而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的信息服務中,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矛盾。在知識產權領域中,著作權與網絡環境關係最為密切,著作權本質上保護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網絡信息的存在極有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網絡環境與傳統信息環境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其中許多問題已超出了著作權立法的範圍。在新的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務時要正確處理好與著作權的關係。
一、網絡環境的特點與著作權的關係
在網絡環境下,數字化技術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存在形式,使網絡作品具有傳統作品所不具有的新的特性,網絡信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其信息載體不是以分立、具體的物理載體形式存在,而是采用整體化的形式,這直接影響到作品在使用、轉讓、獲得報酬等諸多具體權利的實現,涉及到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此外,網絡信息傳播範圍廣泛,可以跨越不同的著作權立法區域,這與著作權立法的區域性產生了矛盾。
二、館藏文獻數字化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化指將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數據由傳統的表現形式向二進製方式轉換。作品的數字化是網絡環境下作品存在的前提條件,對作品進行數字化轉化是作品在新技術條件下的使用方式,因此著作權人應當享有數字化使用的專有權利。數字化使作品形式上發生變化,並沒有給原作品增加新的獨創性,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複製行為。這種複製技術容易引發複製權問題。複製權是著作權中最重要的經濟權利,擅自將他人作品數字化處理後進入網絡的行為又涉及到作品的網絡信息傳播權問題。網絡環境下將館藏文獻資源數字化並上網傳輸是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1]將要進行數字化的館藏文獻具體包括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和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凡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圖書館對其可以無償使用,可以進行數字轉化,但必須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即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於尚未進入公有領域而目前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新《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為了服務於教學、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對其進行數字轉化應視為合理使用,可以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除此之外的數字化行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複製權。若將館藏文獻數字化後,據此進一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而形成目錄、索引、文摘、專題數據庫等二次文獻,又將涉及到作品的演繹權問題。根據新《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複製和演繹均依法受到保護。應當指出的是,數字化的傳統館藏文獻實現上網傳輸的功能使讀者越過時空的界限並得到充分利用,該行為又涉及到網絡信息傳播權,這是我國新《著作權法》針對網絡環境下出現的著作權保護的新情況規定的新型權利,即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依法享有該項權利。新《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即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在網上進行傳播和使用,凡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在網上擅自傳播他人作品均構成侵權。顯然,將他人尚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限內的作品上網,則應征得作者同意並支付一定報酬,否則將會侵犯作者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圖書館即使是出於宣傳、推薦而非商業目的的使用而擅自將他人作品輸送上網的行為,其性質仍為侵權。由此可見,圖書館將館藏文獻數字化並提供網上傳輸,不管是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都需要得到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同時要確定使用對象、時間、地點和範圍等相關信息。
三、圖書館提供網絡數據庫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計算機和網絡係統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廣泛普及,數據庫在網絡信息資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這為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和現實平台,但若處理不當則會產生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主要體現為對數據庫本身和數據庫中相關信息資源的保護。[2]數據庫的製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人的一切權利。在數據庫的使用中,如果從數據庫拷貝或套錄一部分內容,這種做法在學術界被普遍認為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在網絡信息環境下對數據庫的非授權使用、非法套錄、篡改、盜版等違法行為除了侵犯數據庫的著作權之外,還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者將會觸犯《刑法》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數據庫製作過程中,製作者收集、選取信息資料時必須注意尊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一切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目前高校圖書館利用網絡數據庫開展信息服務,如使用不當,則將會引發以下著作權問題:(1)未經許可,擅自設立代理服務器讓非授權I P地址的用戶使用;(2)以網絡數據庫內容為基本素材、自編各種數據庫,解答讀者谘詢,開展定題或特色服務;(3)使用下載軟件於短時間內不加限製地下載數據庫內容;(4)下載數據庫內容帶有營利性,並非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或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顯然,這些行為直接侵犯了數據庫製作者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