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殘疾人乞討群體的研究
科學論壇
作者:張連妹
[摘 要]乞討現象是一個曆史性、普遍性的社會現象1,而殘疾乞討者更是因其身體或智力上的殘缺而成為社會最底層的弱者。該文通過對煙台市芝罘區乞討人員以及煙台市救助站進行調查,剖析了殘疾乞討者的生存狀態與救助情況,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並嚐試提出要消除偏見、多方幫助,完善社保、加強救助等相關建議。
[關鍵詞]殘疾人乞討;社會保障;救助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5-0320-01
一、背景與現狀
殘疾乞討者是指流浪在外,以乞討謀生的殘疾人。近年來,我國流動人口規模與日俱增,殘疾人乞討現象日益嚴重,在許多城市殘疾人逐漸成為乞討群體的主體力量。另外,團夥乞討、職業乞討的出現開始使社會群眾的善心日漸麻木,網絡上頻頻暴出的為乞討牟利而將無辜的人打傷致殘的種種新聞更是令人觸目驚心。
1.1 基本生活狀況
殘疾乞討者的主要生存方式是沿街乞討以維持生命。筆者通過為期8個月的走訪街頭觀察發現,殘疾乞討者均烏頭垢麵,衣著破舊,且無一例外地暴露出自己的殘疾肢體。住宿方麵,多選擇橋洞、車站、以及廢棄建築物或臨時帳篷為自己的居住地。飲食基本是以自備為主,向社會群眾施舍為輔。
1.2 收入狀況
以在魯東大學南門的觀察為例,健全乞討者一天共獲得11個人的施舍,所得金額為45元,平均每人約施舍4.09元。而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段,乞討者性別一致,年齡相仿的情況下,殘疾乞討者則得到了19人的施舍,所得金額為102元,平均每人約施舍5.32元。通過比較分析可得,殘疾乞討者的日收入在總量上約為健全乞討者的2.27倍,得到的每個路人的施舍量平均要比健全乞討者多1.23元。每月按30天推算,殘疾乞討者的月收入為3060元,大約是健全乞討者的2.27倍。
據以上分析總結:社會群眾在麵對城市乞討者時,更容易對殘疾乞討者產生憐憫之心,所以殘疾乞討者在乞討過程中更具優勢,乞討狀況更樂觀。然而這也成為殘疾人團夥乞討、職業乞討、甚至社會犯罪的重要因素。
1.3 救助情況
筆者在實地調查中統計的殘疾乞討者的比例約為43.5%,而救助站所記錄的救助人員中,殘疾人比例僅為12%。殘疾乞討者們視自身的殘疾為生存機會,把乞討當做一種職業,乞討就是生活來源,從而拒絕接受救助。而諸多不法分子則利用社會群眾對殘疾人的同情心,以及國家管理辦法的漏洞,欲從殘疾乞討者的乞討中尋求商機,殘疾人乞討者不僅呈現出職業化與團體化,潛藏在背後的犯罪化。
1.4 法律保護情況
我國於2008年修訂、通過並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該法律包括了康複、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等多方麵內容,對殘疾人的保護相對比較全麵,但是其中仍存在一係列問題。比如法律缺乏對醫療問題、虐待殘疾人具體懲罰措施問題以及對為特殊殘疾人進行優撫優待等問題的詳細說明。總而言之,殘疾人保障法還是比較寬泛,仍需要進一步完善、補充。
二、殘疾人乞討的原因探析
2.1 個人因素
殘疾人的先天或後天殘疾是其成為殘疾乞討者的根源,卻並不是其成為殘疾乞討者的唯一因素。筆者進而從客觀和主觀兩個層麵對其個人因素作以總結,客觀上是指殘疾乞討者自身生活水平低下,精神失常、神誌不清,或遭遇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被強被盜等而被迫乞討。主觀上是指殘疾者的心理失衡或為謀求利益而走向乞討之路。
2.2 社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