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木!”起點編輯部,總編霹靂一臉的怒氣,“你手下的那個落葉是怎麼回事!他居然把遮給太監了?!!”
這麼火的成績居然太監,這個落葉到底在搞什麼!
要知道,《遮》的版權現在已經被劃為起點未來幾年的重點運營對象之一了!
編輯部連大神約都給他準備好了,就等今年年會過後跟他簽了!
就在這個時候,就在後就要上架的時候,《遮》……特麼的太監了?!
麵對總編的怒火,喬木覺得很委屈。
人家落葉是作者,寫不寫是他的事,他要太監《遮》,我有什麼辦法?我難道還能拿把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寫不成?
“跟他溝通過了沒?”總編霹靂怒道。
“溝通過了,沒用……”喬木道。
“那就威脅他!如果不寫的話就讓他雙倍返還收益並賠償損失!”總編霹靂怒道,“合同有規定,太監屬於違約!”
“對!讓他賠錢!”有編輯讚同道,“讓他賠個一千萬!”
“是啊,遮太監起碼給我們造成了一千萬的損失!”
“雖落葉是土豪,但一千萬,他絕對賠不起吧?”
“賠得起也肉疼啊!”
“我覺得一千萬不止,遮如果寫下去,起碼可以給我們賺三千萬!”
“是啊,仙俠的遊戲版權多貴啊!”
“你們他媽懂個屁!!!”突然,總編霹靂怒吼一聲,滿臉陰沉。
頓時,其他編輯噤若寒蟬,滿心納悶。
不是你要讓他賠錢的嗎?
總編霹靂臉色陰晴不定。
剛才要讓落葉賠償損失,隻是他發怒之下脫口而出的話而已。
手下的那些編輯不懂,但他是起點的創始人之一,這麼多年一路走來,網文圈的種種都見識過了,對於《合同法》也略知一二。
讓落葉賠償損失?
得簡單!
首先,從理論上來講。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在這件事上,起點根本沒有直接損失,它所損失的都是“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也即所謂的“可得利益”,換句話就是《遮》連載下去能給起點帶來的收益。
聽上去很可怕吧?
這個數額上千萬總有的吧?
但其實就是紙老虎。
因為《合同法》有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換句話就是,不得超過落葉【簽約時】預見到或應該預見到的他太監《遮》會給起點造成的損失。
看清楚,是“訂立合同時”(前一段裏特意用【】標出了),與現在《遮》的火爆無關!
而這個數額……
落葉:“我簽約時覺得《遮》會撲街,太監隻會給起點造成兩百塊的損失。”
你拿他怎麼辦?
在這一點上,法律規定是由守約方負舉證責任的。也就是,起點如果想借此讓落葉賠個000萬,就得舉出證據,證明落葉在【簽約時】預見到或應該預見到他太監《遮》會給起點造成000萬的損失,但起點又不是神仙,這他媽鬼才舉得出證據啊!
如果是普通的供銷合同,比方花多少錢買了台儀器什麼的,那在這一點上是有跡可循的,能借著標的物價格、交易金額之類的舉出一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