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征管中納稅激勵機製構建與完善的思考
經濟研究
作者:曹曉芹
【摘要】當前我國稅收征管中的納稅激勵機製主要以負麵激勵為主,且適用範圍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亟需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國納稅激勵機製的現狀與不足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與完善我國納稅激勵機製的思路。
【關鍵詞】稅收征管 納稅激勵 納稅遵從
納稅激勵機製是指在稅製設計和稅收征管中,作為激勵主體的稅收管理當局係統運用多種激勵手段,並使之規範化和相對固定化,而作為激勵客體的納稅人相互作用、相互製約的結構方式、關係及演變規律的總和。納稅激勵機製包括對誠信納稅人的激勵製度與對尚未被稅務機關發現的不誠信納稅人主動糾錯的激勵製度。
一、當前我國納稅激勵機製的現狀
當前,我國主要使用的納稅激勵機製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以及稅收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幾種措施。其具體內容為:
第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情況、納稅申報情況、賬簿憑證管理情況、稅款繳納以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情況給納稅人打分,依據不同的分數段將納稅人分為A、B、C、D四個等級,每個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將享受不同的納稅待遇。對A類納稅人實行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放寬發票領購限量以及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的待遇。
第二,納稅評估。《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在納稅人的評估處理環節上,如果納稅人因為缺少相關稅法知識造成理解偏差、計算填寫錯誤或者確實存在繳稅困難等情況,其自行補正申報隻需要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可免予行政處罰或起訴。因此,納稅評估這一辦法給予了不誠信納稅人自我披露和自我糾錯的機會,是稅收征管中納稅激勵措施之一。
第三,稅務稽查以及稅收行政刑事處罰。稅務稽查以及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與刑事處罰也是稅收征管中的負麵納稅激勵手段,並且目前在我國的納稅激勵機製中處於主導地位。
第四,部分地區采取的稅收返還激勵措施。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納稅激勵。這種激勵措施屬於直接激勵,但通常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並且返還的稅種主要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當前我國納稅激勵機製的不足
我國現有納稅激勵機製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麵:
第一,以負麵激勵為主,缺乏相應的正麵激勵機製。當前我國稅收征管中的納稅激勵機製雖包括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製度等正麵激勵措施,對於誠信納稅人給予一定的優待,但是這一納稅激勵手段僅能適用於法人,範圍有限。而能適用於所有納稅人的納稅激勵方式則為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措施,這種激勵方式是負麵的激勵方式。因此,目前我國缺乏相應的正麵激勵措施。
第二,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心理,在激勵機製製定上尚未完善。目前我國的稅收激勵主要以監督打擊的負麵激勵為主,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心理,因而納稅人雖然在行動上並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但其心理仍然會存在抵觸情緒。
第三,覆蓋範圍太窄,現行納稅激勵機製僅對部分納稅人適用。當前我國的納稅激勵機製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收返還都是針對一定範圍的納稅人的,範圍有限。綜上可見,目前我國稅收征管中的納稅激勵機製還需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