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體係的構建分析
財會探索
作者:李秋紅
【摘要】事業單位財會工作中的集中核算管理方法可以有機結合會計服務、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職能,屬於財政管理中的委派管理模式。構建集中核算管理體係有助於規範事業單位內部的財務會計工作。本文分析了構建集中核算體係時應協調好的關係,並探討了在事業單位中構建集中核算會計體係的措施,包括強化會計內部控製,保證集中核算管理體係的作用得到發揮;完善核算中心的監督職能,確保國庫收付管理與集中核算實現融合。
【關鍵詞】集中核算 會計 事業單位 構建
會計集中核算屬於財政體製改革中的重要內容,在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中應用集中核算模式不但是建設陽光財政與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國庫集中收支管理、監督的有效途徑。對此,應注意在規範化管理會計基礎及資金的基礎上構建起相對完善的集中核算體係。本文對事業單位構建集中核算製度與體係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旨在加快會計核算模式的變革進程。
一、構建集中核算體係時應協調好的關係
為了在事業單位中構建相對完善、約束力、執行力相對較強的核算體係,則應協調好以下關係。首先,應協調好集中核算與本單位會計管理工作之間的關係。構建集中核算管理機製後,事業單位中的會計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管理物資財產、執行財務預算計劃、監督資金使用過程及籌集資金等,上述日常工作應避免與集中核算發生重疊或交叉問題,以確保本單位的會計管理工作得以正常開展。其次,應協調好會計法律規章製度、財務管理製度、現行財政體製與集中核算之間的關係。實施集中核算時應注意避免變動財務會計與核算之間的隸屬關係,保證使用資金的權限不變,審批資金的權限不變,以確保在遵循國家法律與法規的前提下順利推行集中核算模式。第三,應協調好實際開支與開支標準之間的關係。構建集中核算財會管理模式時需要確保事業單位中的所有業務開支均處於被監控狀態下,在業務開支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的情況下,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實際支出與開支標準之間出現過大差距,保證集中核算實現透明化、公正化與公開化。對此,必須重視對事業單位內部實際開支與開支標準間的關係進行有效協調,從而為事業單位職能的發揮提供有利條件。
二、在事業單位中構建集中核算會計體係的措施
(一)強化會計內部控製,保證集中核算工作正常開展
對事業單位中的會計內部控製工作進行強化可以為集中核算工作的持續開展奠定基礎,在強化內部控製時,可以采用以下措施。首先,事業單位應對會計業務授權審批權限及範圍進行明確規定,同時依據集中核算製度落實授權審批責任製,避免在會計內控工作中出現領導“一言堂”現象。在事業單位需要支付大額資金或執行重大業務時,可以采用聯簽或集體決策的管理模式。為了避免在集中核算管理體係中出現違法亂紀問題,則可以在事業單位中構建會計崗位相互製約與相互監督的管理模式,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在必要的情況下可輪換崗位。其次,應強化會計係統與預算控製方麵的工作。在構建集中核算管理機製時,核算中心應與事業單位進行良性溝通,以便提高事業單位傳遞財會信息的速度,確保會計業務具有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特點。在預算控製方麵,需通過強化預算管理有效控製實際開支與預算之間的差異,強化執行預算管理製度,在充分發揮預算控製職能的基礎上提高事業單位資金利用率。此外,要重視控製財會工作中的風險因素,根據風險性質應用具有針對性的風險轉移或分擔方法,從而有效控製集中核算模式下出現的業務風險或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