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科研經費管理之問題與改進思考(1 / 2)

科研經費管理之問題與改進思考

管理縱橫

作者:孫菲

【摘要】本文通過對科研經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述其現狀,並運用委托代理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以及博弈論進行剖析,在總結了國外經費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委托代理雙方權利責任約束、減少信息不對稱及多輪博弈中違規行為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科研經費 委托代理理論 信息不對稱 博弈論

一、科研經費管理存在的問題

(1)科研經費管理製度偏於簡單,且不同的經費來源,其管理製度差別較大,未形成統一、規範的製度體係。在製度的解讀和執行中,容易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經費管理的實務中,對製度的理解通常建立在專項培訓及各項審計中,難以直接從製度層麵得到清晰的認知。

(2)科研經費管理製度對人力資本的補償不足。科研經費主要支持材料費、外協費、設備儀器購置費等“硬性”成本開支,對於作為研製活動主體的人力資本補償不足,甚至在部分經費管理製度中明確不進行工資性費用的補償,使得科研人員的價值沒有得到體現,造成了科研機構與經費管理部門的先天矛盾。

(3)科研經費預算管理不規範。預算資金多渠道下達,項目承擔單位多頭申請;對預算的重視不足,財務人員對預算過程參與不足,導致預算本身缺乏合理性;預算執行不嚴格,未能按照預算的資金用途和預算金額進行開支。

(4)科研經費過程監管不嚴格,存在虛列開支、擠占項目資金、非法轉移資金等問題。科研經費的使用過程之中,往往缺少監督,而臨近項目結題,承擔單位則采用各種手段突擊使用經費。

(5)科研經費審計監督約束不足。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屢查屢犯,對於執行不力或監管不力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科研不端行為,缺少相應的懲罰機製,違規成本過低。

二、原因分析

(1)從委托代理理論角度分析,政府、科研經費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形成了多重的委托代理管理。在政府與經費管理部門層麵,委托主體缺位會造成受托者缺少有效製約,雙方的利益不同,在缺少有效的製度設計時,會導致代理人的管理模式以簡單追求效率為主,降低對使用效果的管理;在經費管理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之間,雙方的責、權、利通常由經費管理部門自行決定,製度設計容易存在先天缺陷,極易導致雙方利益的衝突,使得代理人的行為選擇違背委托人的意願。比如,對人力資本的補償不足,忽視項目承擔單位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對生產要素缺少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在考慮對投入成本的合理補償時,極易做出違背契約即經費管理辦法的選擇,以各種名目擠占項目經費,變相彌補成本。

(2)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分析,科研管理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信息不對稱,甚至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作為具有監督職能的財務部門與經費使用部門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對於科研經費實際使用情況,項目承擔者占有信息量的絕對優勢,監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機製以獲得全麵的信息,因此,項目承擔者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降低了科研資金使用、科研項目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同時,科研經費管理部門由於監管過程不公開透明,使政府作為委托者不能掌握足夠信息,對已有的監管方式、監管效率和效果難以做出合理評價,以促進管理部門追求改進。

(3)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在不同層次的委托代理關係中,委托代理雙方在監管與被監管、委托與被委托的過程中進行行為選擇,而這類博弈通常是多輪博弈,在博弈中一般存在均衡點,即監管雙方逐漸對監管的尺度和界限達成“共識”,違規行為得到一定的容忍。同時,由於博弈在不同層次的委托代理關係中出現,各個主體基於“經濟人假設”,都在以最小的代價最大化的追求利益,因此,尤其是在較低委托層級的博弈中容易出現雙方的合謀。在實際中,主要包括科研經費管理部門與項目承擔者之間的合謀、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的具體承擔部門與財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合謀等。同時,由於現有的監管體係缺少針對不同層次的係統性製度設計,因此,博弈過程中出現的“適度違規”以及合謀,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和規避。

三、國外經費管理經驗

為解決委托代理關係中委托代理雙方責任權利的合理約束問題,如德國,以較為完善的法律體係作為經費管理的依據。德國對科研經費的使用以國家商業法律為主要依據,包括:聯邦財政預算規定,如BHO,商法HGB,股票法AktG,資助撥款法、定價法律規定等。美國政府對科研經費的監管也頒布了《總監察長法》、《聯邦會計和審計法》、《單一審計法》等法律。同時,較為完備的法律體係也可以有效減少多渠道管理中的經費開支界限不清的問題。而對於人力資本的補償問題,在各國的經費管理規定中都得到了正視,並對科研人員的收入範圍進行合理的控製,比如,德國政府將科研經費劃分為事業費和項目費兩大類,並分別對科研項目中的固定人員工資及流動人員工資進行補償。在我國,對科研事業單位也進行了類似的事業費的補償,但由於事業費的標準製定較早,開支標準已遠遠脫離科研人員的實際收入,部分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事業費尚不能彌補全年工資性費用的10%,因此,科研事業單位勢必要求從科研經費中獲得人力資本的進一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