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法律體係的發展與完善(1 / 2)

淺析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法律體係的發展與完善

政策法規

作者:侯穎

【摘要】我國信用擔保業起步較晚。由於相關立法不足,嚴重製約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填補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法律措施和規範的空白,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關鍵詞】信用擔保 融資 法律完善

信用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與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信用擔保的法律關係最早出現和確定在古羅馬法中。20世紀歐美等國家已通過運用信用擔保為中介的手段,合理配置社會資源,達到政府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由於我國信用擔保缺少獨立完整的法律規範來調整和保護,導致了相關法律地位、服務對象、支撐體係以及運作規則等方麵界定的模糊。

一、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相比較發達國家成熟、完善的法律環境,我國在法律建設方麵存在以下問題:

(一)缺乏法律規範

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運作和發展應該有相對獨立的單行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但是我國沒有專門的立法調整中小企業行政主管機構的關係。現行中小企業主管機構對於職能和職責的定位不明確。盡管部分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規範性文件已經實施,可是缺乏專門法律的調整規範,也沒有設立相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從而阻礙了我國信用擔保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法律解釋不足

全國人大製定的《擔保法》使擔保業務的開展有了法律依據。隨著擔保行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缺陷日益明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的產生以1999年6月《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試點的指導意見》為標誌,但2000年頒布擔保法司法解釋時,全國擔保機構數量並未有較大規模發展。盡管擔保法對保險擔保方式等具體方麵的規範都有涉及,但由於擔保機構時刻伴隨市場經濟發展,相關法律解釋跟不上,使得《擔保法》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

(三)立法層次低

我國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規範主要依靠國家各有關部門出台的部門規章、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製定的地方性法規來調整。可是相關規定過於分散、零亂、且不成體係。由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為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使得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能完全對其進行有效的調整。立法層次低,實現效力有限,缺乏對擔保行業整體和其所涉及的社會關係進行全麵的調整規範,難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護,對於擔保行業社會環境的整體改善起到阻礙作用。

(四)法律滯後

我國擔保法律法規相關製定方麵的嚴重滯後造成中小企業擔保融資困難。由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護,使得信用擔保業務的發展舉步維艱。其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規模相對較偏窄,難以滿足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發展的需求;由於法律製定和實施上的滯後,導致擔保業務風險在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嚴重阻礙著擔保行業的良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