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加強高校法律事務的管理
政策法規
作者:寧博
【摘要】最近幾年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越來越得到重視,使我們感受到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麵與法律聯係愈來愈緊密。近年來高等教育改革的推動下,獲得了相對多的辦學自主權,與社會聯係麵更廣。按照權責對稱的原則,大學在獲取自主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依法治校就成為我們提高大學管理水平的一項迫切要求。
【關鍵詞】高校 法律 改革
目前,高校正處在急劇擴張和高速發展的特定曆史時期。在依法治校的方略指導下,迫切要求高校從組織、製度和管理等各個方麵加強法律事務工作。本文試從理論、實踐以及製度構建方麵對加強高校法律事務管理進行探討。
一、加強高校法律事務管理是依法治校的迫切需要
治國方略的變化,要求高校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曆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強調“全黨同誌特別是領導於部要牢固樹立法製觀念,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在法製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這就意味著法律被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權力受到法律的約束:意味著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都納入法製的軌道:意味著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各種事務時,必須嚴格依法行政。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學校的法律責任越來越重,高校管理已經不可能、也不應該簡單地接受政府的行政指令來進行,而必須按照已經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地進行。所以,要適應這種變化.學校必須改變過去那種按照政府行政指令實施管理的理念,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管理體製的變化,要求高校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人,推動了教育體製的改革。在相應的體製變革中,高校與相關主體之間的關係也隨之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種變化必然要求高校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首先,高妒與政府的關係發生了變化。體製改革前,高校不是一個獨立的辦學i體,僅僅是政府的附屬物,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獨立的利益,也不獨立承擔責任: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指令來直接管理學校,決定學校的一切事務。體製改革後,高校擺脫了政府附屬物的地位,成為獨立的法人,並取得了辦學的自主權,這種地位已為教育法律所確認;政府不能通過行政指令來直接管理學校的事務,隻能依法對學校實施間接管理。在這樣的背景下,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運行。其次,高校與教師、職工、學生的關係發生了變化。體製改革前,教師、職工和學生不是完全獨立的主體,他們與學校之間形成的社會關係僅僅是一種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關係,學校隻需運用自己的行政權力就能管理好各類事務。體製改革後,教師、職工、學生成為獨立的主體,他們與學校發生的社會關係既包括以平等協商為特征的民事關係,也包括行政管理關係。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過程中必須變過去慣用的行政手段為法律手段,用法律手段來調節、處理與教師、職工、學生的各種關係。再次,高校與企業、組織、個人之間的關係發生了變化。高校在運作中,必然要和社會上各類企業、組織或個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體製改革前,由於各種企業、組織和個人都沒有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因此,學校與這些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往往通過行政手段來加以協調。體製改革後,企業、組織、個人都成為獨立主體,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學校與他們之間的關係必須用法律來建立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