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居民生活取得了較大的改善,由此加快了我國民族地區經濟體製改革的步伐,有力地保證了我國國民經濟30年持續高速增長。然而,與中、東部農村地區相比,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狀況還依舊呈現落後的局麵。本文試從金融體製角度,通過研究目前少數民族地區金融體係現狀,來分析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金融選擇。
關鍵詞:少數民族;金融選擇;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截至2008年底,我國已建有5個民族自治區,30個民族自治州,120個民族自治縣(旗),1,173個民族鄉。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的71%。建國以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由於曆史、自然和現實的各種因素的製約和影響,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總體發展水平較低,同全國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少數民族地區金融組織體係現狀
(一)銀行分布密度小,金融服務範圍收縮
1、國有股份製商業銀行機構收縮,服務缺位。隨著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中、農、工、建等紛紛調整經營戰略,將重點轉向城市,而在民族地區的作用逐漸弱化。1998~2001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撤並3.8萬餘家地縣級以下基層機構,而且原主要承擔農村金融服務的農業銀行也轉變了市場定位和經營策略,呈現出明顯的收縮趨勢,在資源配置上對西南、西部,特別是民族地區撤點。隨著農行與這一地區的居民之間距離不斷擴大,這一地區的客戶準入門檻相對較高,隻能享受一些傳統的金融服務,缺少信貸服務品種創新。
2、全國性或區域性股份製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沒有延伸到少數民族地區。如民生、興業、浦發、招商等全國性或區域性股份製商業銀行隻在少數民族地區省會(首府)設機構,在市(地)、縣一級基本沒有設分支機構。
3、地方性中小銀行難以承擔重任。一方麵地方性中小銀行大多進行了股份製改革,但股權結構單一,這種單一的產權結構嚴重扭曲了公司治理,使銀行產權約束化,內部控製製度不健全;另一方麵由於產權製度、管理體製以及對地方性中小銀行監管相對滯後等原因,在發展過程中積累大量的風險,嚴重地製約了少數民族地區中小銀行的發展。加上地方性中小銀行又把服務對象定在地方國有企業等優質客戶上,這樣以來,地方中小銀行為少數民族地區居民提供的服務大大減少。
4、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特定作用沒能得到充分發揮。由於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範圍較小,難以滿足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業務範圍的局限性造成政策性金融機構功能的缺失。主要表現在:如農發行對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基礎設施項目、農業產業化、農業開發等功能並沒能運作起來。此外,政策性金融機構融資渠道單一,融資成本高。目前,除國家財政核撥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主要依靠向商業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和向中央銀行再貸款,發行金融債券和向中央銀行融資占其資金來源的80%以上。由於資金來源不足,政策性金融機構很難有更多資金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
5、郵政儲蓄銀行提供服務有限。雖然在少數民族地區城鎮社區和農村鄉鎮都有郵政儲蓄銀行分支機構,但由於郵政儲蓄銀行剛剛成立以及其業務範圍的限製,目前除存款業務、中間業務外,隻開辦小額貸款業務,還無法提供更多資金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二)民間金融活躍,但遊離在法律之外。在少數民族地區民間金融主要形式有:一是自發的民間借貸。這是少數民族地區最常見的形式,一般發生在親戚、朋友、鄉親、鄰裏等關係熟悉的人之間,這種借貸形式是建立在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相互信任基礎之上;二是以各種“會”的形式或以私人錢莊、典當行等形式存在的民間借貸組織;三是以互助擔保協會形式存在的金融互助組織。民間金融雖然緩解了少數民族地區資金緊張局麵,但其扭曲了市場供求關係,且使金融產品的供求價格偏離均衡價格,政府一段時間將其視為非法,限製其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民間金融隻能艱難地在法律縫隙間生存。由於缺乏法律保護和監督約束,少數民族地區由借貸引起的糾紛不斷,從某種角度來講,這增加了借款人債務負擔和金融風險。由於民間金融無法正規發展,其也難以有效滿足少數民族地區的資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