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權交易製度中的弊端探究和對策研究
經濟研究
作者:鄧婧宇 汪兵韜
【摘要】排汙權交易是用經濟手段控製汙染的一種環境政策,它在控製環境汙染方麵兼有環境質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點,成為總量控製目標下最具潛力的環境政策。因此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在我國建立排汙權交易市場是大勢所趨,但在我們不能忽視排汙權交易的一些弊端,本文將對異地排汙權交易、排汙權交易市場的壟斷和經濟刺激作用弱化這三個方麵進行探究,並通過經濟學分析給我國排汙權交易市場的建立與完善提供合理化的政策建議。
【關鍵字】排汙權交易,異地,壟斷市場,經濟刺激作用
排汙權交易製度指政府製定指定區域的排汙量總量,按此總量發放許可,該許可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製度。其做法一般是,首先由政府部門確定出該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 並據此推算出該區域的環境容量。然後得到汙染物的最大允許排放量,並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很多規定的排放量,即排汙權。然後,在排汙權市場上,排汙者從自身利益出發, 決定其汙染治理程度從而買賣排汙權。通過這種方法,邊際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將選擇到市場上購買額外的排汙權, 而邊際減排成本低的公司將選擇減少排放,把多餘的排汙權出售到市場上。排汙權交易的思想是1968年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茲首先提出的。而後,蒙哥馬利又嚴謹地證明了排汙權交易是一個高效的體係,即具有實現汙染控製目標最低成本的特征。從20 世紀70 年代開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國家相繼進行了排汙權交易的實踐。我國從1988年開始試點推行排汙許可證製度,截至1996 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普遍實行了排放水汙染物許可證製度。
雖然減排能力不足的企業能花錢在交易市場上買到排汙權,但由於國家控製了排汙權的總量,當市場需求超過了總量時,即使花再多的錢也無法買到排汙權。這就給持有者製造了囤積、投機的機會,甚至會成為一種壟斷。當市場是完全競爭時,無論采取什麼樣的排汙權初始分配方式,均能使每個企業的減排成本達到相同的水平,但當排汙企業產品所在市場出現壟斷勢力時,我們應尋找合理的初始分配方案來提高治理汙染效率。
一、排汙權壟斷的產生原因
當產品市場和排汙權市場是完全競爭時, 排汙權交易是減少環境汙染的一種有效方式。同時由於排汙權交易市場的出現,廠商所在的產品市場變得更加複雜。“即使是在企業無法取得產品市場的壟斷優勢時,處於排汙權市場壟斷地位的企業也可以通過扭曲汙染企業之間的治理分配達到提高產品市場份額的目標。”
在總量控製的前提下,排汙權是有限的,那麼在一級市場獲得排汙權壟斷地位的企業就可以通過排汙權交易來影響相關產品市場份額的分配。而排汙權交易製度將環境保護這種公共物品私人化,並賦予其排他性,再分配給特定的社會成員,無論初始排汙權的獲取是通過有償還是無償的手段完成的, 排汙權的壟斷都會因此產生。
壟斷企業通過壟斷行為影響排汙權的交易價格,使得交易價格偏離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從而影響了治理效率,導致社會福利的損失。因此不完全競爭市場中排汙權的初始分配問題應是政策製定者仔細考慮的問題之一,隻有合理地分配初始排汙權, 才能減少壟斷行為導致的社會福利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