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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律手段使民間借貸陽光化

綜合

近日,溫州市金融辦公布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按規劃,該《條例》及配套的《實施細則》將於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雖然是一部允許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地方性法規,但考慮到溫州金融改革試點的地位及當地民間借貸的代表性,可以預見,紛擾多時的民間借貸合法化將很快正式走上台麵。

由於正規金融機構在貸款方麵十分“摳門”,許多民營企業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得必要的資本,被迫向民間金融機構尋求幫助,民間借貸由此而興隆起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呈現出爆炸式增長的態勢。

然而,與蓬勃發展的民間借貸不相適應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嚴重缺乏,致使絕大多數民間借貸都遊走在“灰色地帶”。由此而引發的糾紛不僅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已經成為影響整個金融體係穩定的“定時炸彈”。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民間借貸公司的設立不規範,缺乏相應的管理經驗和必要的風險防範機製;借貸利率水平大大高於央行規定的利率標準上限,使得許多民間借貸變相成為“高利貸”;信用體係滯後,民間借貸行為多依賴於親緣、地緣等民間信用,部分依賴借貸中介等社會信用形式,缺乏規範的借貸流程和手續。另外,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社會經濟活動中自發形成的體製外金融市場,它遊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係之外,央行等政府機構難以準確掌握其資金規模、價格、流向等實際運行情況,因而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潛在危害。

因此,盡快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使民間借貸陽光化、正規化就顯得格外緊迫和必要。此次溫州規範民間借貸的管理條例和細則中,針對上述問題大多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比如要求“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範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麵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和細則並未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做出相應的規定。這種對“高利貸”的模糊態度,實際上是對當前民間借貸中普遍存在的此種現象采取了一種靈活的處理態度。這對溫州金改的順利開展以及民間借貸的規範發展,都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文/李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