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是一般的侵權官司,韓俊覺得晨曦科技去跟對方打一打也沒關係。
不管是哪方麵的侵權,這種官司的取證過程不僅長久而且繁瑣,雙方扯起皮來也是個沒完沒了。
隱約記得當初很有名的一個案件,就是某國內汽車生產商將國外某品牌的暢銷車輛模仿了個百分之九十九,如果不看車標,讓用戶根本分不清這車到底是國產的山寨車還是進口車。
國外廠商得知自己的產品被模仿了之後,也是提起了訴訟,但結果卻是不了了之。
你說我侵權,我車頭大燈的一個角度不同啊。你有辦法?
即便十幾年之後,類似的模仿行為也沒有完全禁絕。大不了我的車不往國外賣啊。
如果是類似的官司,晨曦科技去打的話,從實際意義上來講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至少……知名度是打出去了。加上摩音原本的品質,這種官司打起來甚至比廣告的效果都要好。
不信你看看,你說我侵權,那我的東西比你好你怎麼說?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嗎?
消費者有自己辨別的能力,不管是不是侵權,隻要我的東西是好的,作為消費者會選擇那明顯次一等級的上品嗎?必然不會!
但是商業間諜案卻不同。
從本質上來講,模仿和偷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如果晨曦科技被冠以“通過商業間諜”來謀取對方公司核心技術的壞名聲,基本可以說以後晨曦科技不用混了。
沒有任何一家公司企業願意跟這樣的公司合作。
哪怕現在晨曦科技財大氣粗,沾上這樣的事情也很難說的清楚,即便是打贏了官司,旁人在提起晨曦科技的時候,眼睛也會不自覺地瞟一瞟。
就像一個人,如果他的信譽破產,在社會上必然寸步難行。
或許時間會淡化一切,但在時間這幾良藥完全起作用之前的那種陣痛,就是蘋果也扛不住,更不用說晨曦科技了。
可韓俊轉念一想,又覺得這事兒處處透著古怪。
首先,商業間諜這種事情在此時國內甚至還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條文,國外可能已經有了,但絕對不會很久。
其次……就算蘋果要拿商業間諜說事兒,也不可能用律師函的形式來通知晨曦科技配合啊。這不是應該他們從自己內部搜集證據的嗎?韓俊隱約記得美國的大型科技公司如果涉及到泄密問題,甚至都不是警方出麵,而是直接上升到聯邦調查局這種高度。針對的目標也不可能第一個找獲益公司,而是先找到嫌疑人啊。
就算他們懷疑是晨曦科技動用了商業間諜,或者簡單說就是重金收買了他們的內部人員,也不可能大張旗鼓地告訴晨曦科技,這不是打草驚蛇嗎?
韓俊才不相信蘋果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那麼……他們發這個律師函到底是個什麼意思。
“阿俊,你在聽嗎?”
韓俊這邊在思考著,耿晨曦一直沒聽到他講話,便問了一句。
“晨曦姐,你先等等,這事兒容我捋一捋,我先掛了,等我想明白了我再打給你,你先別急著回複他們,我覺得這事兒咱們可能著眼的方向有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