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選擇(1 / 2)

論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選擇

財經縱橫

作者:冉孟曦

【摘要】本文從分析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曆史和現狀為基礎,探討了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劣,並說明普通合夥製為最適合我國目前發展狀況的事務所組織形式。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 組織形式 普通合夥製

一、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遷

獨資製是指由注冊會計師本人出資設立並以個人財產對事務所負無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其設立簡單、管理靈活且風險相對較低,但是這種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小,發展慢。

普通合夥製是由多名注冊會計師以書麵協議的形式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共同執業,出資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個人對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債務負無限責任。普通合夥製的社會公信力較高,有利於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合作。但是有規模小、發展慢決策權不集中、連帶責任風險高的缺點。

有限責任公司製類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對事務所債務負責。其法律責任輕而且容易在短時間內積聚大量的資本,擁有跨地區的規模。有限責任公司製效仿公司治理結構,事務所的決策更為科學合理。但是會降低公信力,使稅收負擔加重,重複繳稅。而且由於注冊資本低,會弱化所有者的責任意識。

有限責任合夥製在我國又稱特殊普通合夥製。其以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人之間不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平等參與事務所事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曆史回顧與現狀

與國外不同,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改革主要是靠政府引導的機製。1980年代,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通過掛靠於某一國家機關而建立的,又稱“掛靠所”或者“國有所”。2000年,“掛靠所”正式退出曆史舞台。在脫鉤改製之前,事務所連年虧損。掛靠這種方式極大地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的積極性。

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普通合夥製和有限責任製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組織形式。2000年是實行合夥製或有限責任公司製以後的第一年,注冊會計師行業實現了盈利。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迅速,事務所數量不斷增加,從2001年的4287家事務所增加到了2009年的7605家,幾近翻倍增長。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

但是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執業質量出現了很大的問題。銀廣夏、麥科特、鄭百文等上市公司舞弊造假事件的背後都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影子。從2006年開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執業質量檢查工作,每年都會有100家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行業懲戒。從2006年到2010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百強中,因前三年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受懲罰、懲戒而減分的會計師事務所有20多家,占據了百強的四分之一左右。作為維護公眾利益為宗旨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前提就是公眾的信賴,單純追逐個人利益,注冊會計師的存在將沒有意義。良好的審計質量是會計師的立身之本。

2010年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共計6813家(分所除外)。其中,選擇有限責任合夥製的有4427家,選擇合夥製的有2386家,合夥製占比為35%。而選擇有限責任製的事務所占據了大部分的比例(65%),主要原因在於有限責任製的會計師事務所僅僅考慮滿足大型企業人員需要和事務所自身規模發展的需要。由於該種體製不像合夥製一樣有自我約束機製,所以需要嚴格的法律體製來進行約束,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