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規範我國民間借貸的思考(1 / 2)

關於規範我國民間借貸的思考

信貸管理

作者:趙妍

【摘要】中小型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主力軍,曾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現如今卻困難重重,難以突破許多瓶頸,其中頭號問題就是企業融資難,從正規金融機構得不到融資,為了生存發展不得不求助於高額的民間借貸,這就導致大量社會問題。因此本文就如何規範我國民間借貸問題進行探討,建議為民間借貸“正名”,賦予其合法地位,同時應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使其“陽光化”,對民間資本給予積極引導,促進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資本 中小企業融資

一、民間借貸生存發展的客觀必然性

改革開放三十年,民營經濟創造了中國經濟的神話,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行為愈演愈烈,規模高達上萬億元。

(一)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

民間借貸之所以長期存在,主要原因還是民營中小企業有需求,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那裏得到滿足。與那些信用狀況不明、經營穩定性不強的中小企業相比,銀行往往更願意將資金貸給信用好、經營穩定的大企業。

(二)民間資金的市場選擇結果

近年來,股市低迷、樓市調控、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足夠的吸引力,而在一些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比較單一,而且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而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行為可以獲得比上述幾種投資行為更大的收益。

二、我國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盡管民間金融作為我國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但由於我國對於民間借貸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目前還沒有針對民間借貸問題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多是散見於各項法律規定之中,有些規定甚至相互衝突,而對於民間借貸行為合理性的具體定位、借貸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擔保模式以及具體的違約責任並沒有做出相關規定。

三、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大量民間資本分流會導致銀行信貸資金越來越少,尤其加大了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而且由於民間資本的“逐利性”,難免經不住高利潤的誘惑,使貸款流入一些國家政策製度限製或相抵的行業,對金融秩序造成衝擊。

其次,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管理機製,極易為少數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來,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則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案件不斷浮出水麵,一旦產生巨額資金損失無法償還現象,必將對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

再次,為了追求高額的回報,貸到款的個人或公司又會自己作為放貸人,以高額的利率將借款貸給其他人,甚至許多公司因此放棄實體產業轉向“虛擬經濟”,民間借貸的這種高利息化,極易導致實體產業的“空心化”。

最後,民間資本長期處於地下狀態,會造成國家大量稅款流失。由於民間借貸不必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其經營與收益都具有隱蔽性,也不可能主動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與審計,因而造成大量的民間資本流通所產生的稅款不能足額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