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能夠把孩子要回來嗎(1 / 1)

我能夠把孩子要回來嗎

健康家園

問:

當初離婚的時候,因為前夫家裏條件好,法院就把孩子判給了他。2個月前,前夫遭遇車禍去世了,於是我想把孩子(7周歲)要過來,而且我有撫養孩子的能力,但前夫的父母不同意。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

《婚姻法》第21條和第28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這就是說,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時,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當然由父母承擔,祖孫間無權利義務關係。隻有在父母雙亡或者無撫養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才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另外,《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本案中,你的前夫已經死亡,你作為孩子的唯一監護人,又有撫養能力,為了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毫無疑問有權要回孩子。如果你前夫的父母仍不同意,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