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漢代罪己詔的治國功能(1 / 2)

漢代罪己詔的治國功能

專欄

作者:劉文瑞

在中國古代的帝製時期,針對政策失誤、天災人禍,皇帝往往要下罪己詔,以示自己對政治責任的承擔。這種做法是從漢文帝開始的,此後的帝王,一旦要下罪己詔,無不以文帝為楷模。文帝前元二年十一月,以日食為由下詔罪己,而且語氣誠懇,情真意切,輔之以“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同時省減宮廷守衛部隊,把多餘的車駕馬匹移交給驛站,由此開了一個很好的範例。

漢文帝創立罪己詔這種方式,與他當皇帝的偶然性有極大關聯。正常情況下,文帝是得不到帝位的,但由於呂氏專政弄得天怒人怨,一幫子元老重臣收拾了諸呂,迎接當時還是代王的文帝入京即位。文帝對是否接受這種“邀請”心懷疑慮,不但同手下討論是否去長安,而且用占卜來決吉凶,走到高陵,還要先派個下屬去打探情況,直到大臣們在渭橋獻上天子玉璽,才算定下心來。但是,朝中沒有親信,大臣多有開國之功,文帝的皇帝做得十分小心謹慎,唯恐有半點差錯,罪己詔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形成的。清人趙翼在觀察漢代詔書的言辭後認為,漢代下詔罪己的皇帝都是“繼體守文”之君,“不能有高、武英氣,然皆小心謹微,故多蒙業而安。兩漢之衰,但有庸主,而無暴君,亦家風使然也。”(《廿二史劄記》)盡管漢朝不是文帝開創的,然而,這種“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家風,卻是文帝樹立的。由此可見,罪己詔的首要功能,是皇帝自己給自己設定行為邊界。

但反過來講,隻有統治權的來源具有正當性的皇帝,才可下罪己詔。漢文帝之所以敢於下詔罪己,是因為在平定呂氏之亂後,作為劉邦的兒子,具有無可爭議的權力正當性。正當性又可稱為合法性,馬克斯·韋伯對此有深刻的論證。漢文帝對帝位的焦慮,是出於對皇室內部爭奪的擔心而不是對自己有無資格的擔心,恰恰相反,大臣們誅呂擁劉的行動,極大地增強了他的正當性。所以,當他的地位穩定下來後,下罪己詔,正好能夠反映出他在謙卑後麵的底氣十足。從另一個角度看,凡是開國皇帝,哪怕是十分了得的英雄人物,往往不會下罪己詔。因為開國之初,前朝是否真的“氣數已盡”,百姓是否“簞食壺漿”,尚在兩可之中。開國君主拚命宣揚自己的正當性,正是其統治正當性尚未確立的寫照。可見,罪己詔的功能,是彰顯統治正當性,而不能從無到有創造出正當性。由此推論,別指望自己底氣不足的領導人下罪己詔。

在權力具有正當性的基礎上,皇帝下詔罪己,具有極大的積極效應。這種罪己詔,本質是一種責任擔當的表示。明茨伯格的管理角色理論,把“掛名首長”列在首位。對於中國人來說,可能會感到不好理解。因為在中國人心目中,一般把掛名看作是不承擔實際責任的一種方式。至今在管理活動中,一旦說某人是掛名的,就意味著他可以對此不負責任。然而,明茨伯格把掛名作為管理的第一角色,實質就是要告訴大家,掛名是責任的宣示。如果把掛名看作責任而不是看作“榮譽”,就能很好地理解明茨伯格的用意。弄清掛名的本質,對於落實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責任十分重要。起碼要認識到,即便掛名是榮譽,那也是一種包含有同等責任的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