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意思自治原則在銀行借款合同中的運用(1 / 3)

理論探討

作者:王誌武

摘要: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借款合同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基礎,是貸後管理的基礎法律手段,也是貸款人權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據。在銀行借款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充分地約定,即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運用。審判實踐中對合同的解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法規也明確了銀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的內容。銀行應充分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明確而詳細地約定借款人應盡的義務和違反約定應承擔的責任,使貸款人通過運用意思自治原則達到控製貸款風險的目的。

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 銀行借款合同約定

近年來,因銀行借款合同簽定不當產生的借款糾紛不僅數量上日趨上升,而且種類也在增多,給銀行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如何簽定好借款合同、更深入的了解法律中對銀行借款合同的規定顯的尤為重要。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商業銀行要充分運用《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明確而詳細地約定借款人應盡的義務和違反約定應承擔的責任,這對於銀行依法合規開展信貸業務,提升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先從分析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的解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入手,從而導出銀行要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為了加強借款用途管理,文章還特別闡述了銀行應如何應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對借款使用進行約定,強調了銀行合法扣款的保證即是與借款人約定。文章最後還闡述了貸款新規則對合同約定內容的規定。

一、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願或契約自由原則,就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誌,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設定權利和義務。合同自由的核心在於討價還價的自由。在合同確定的範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係隻有依當事人的意誌而成立,即法律意義上所稱的意思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該條即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條文化。

意思自治原則一般包括兩方麵的內容。第一,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地決定自己的事務,自由地從事各種民事行為。包括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從事某項民事活動;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行為的相對人;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行為的內容及行為的方式和補救方式。第二、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私法自治的工具。當事人在民事活動領域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行使權利或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產生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從而保證當事人自由意誌的實現。

二、合同法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合同法》把合同應具有的內容交由當事人去自行約定。合同一般包含的條款已不再成為法定要求,而隻是法律給合同當事人提出的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從而體現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內容確定上的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效力處理中的體現。訂立合同必須堅持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其內在意誌行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撤銷或宣告無效。合同約定的內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如抵押或者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流押或者流質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無效。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因為對方當事人在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無法實現意思自治的權利,所訂立的合同也不是其意思自治的結果。為此,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如果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不屬於無效合同,而應當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亦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現行《合同法》不再作一刀切的硬性規定,而是區別情況,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的隻是賦予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變更的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完全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處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誌的尊重,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效力問題處理上的具體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