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集體合同實踐中的問題及其完善(1 / 2)

淺論集體合同實踐中的問題及其完善

經濟與法

作者:黃哲超

摘要: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或用人單位或其他團體為規範勞動關係而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利益為中心內容的書麵協議。在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有明文規定。2004年出台的《集體合同規定》更是具備操作的可行性。據全國總工會的統計,僅僅截至到2003年底,全國就共簽訂集體合同67.29萬份,覆蓋企業121.4萬個,覆蓋職工1.035億人。隨著集體合同建製率和覆蓋率的增長,全國已初步形成了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自主協調的有效機製。但是,因為缺乏經驗和先例可循,我國集體合同實踐中難免存在一係列問題。在這裏就集體合同在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集體合同;實踐中問題;問題原因;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分析

以下有兩個目前我國現實中集體合同中簽訂和履行中存在問題比較典型的案例。本文將先對每個案例進行分析,從中找出我國目前集體合同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簽訂集體合同程序違反法律法規

案例一:武漢全市為了規範有近4萬家餐飲企業,從業人員45萬餘人的餐飲行業。保護武漢餐飲行業從業人員基本權利。2011年3月初,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方向代表企業方的武漢餐飲業協會發出協商要約。雙方18名代表通過多輪協商,訂立《武漢市餐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2011年4月23日,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和武漢地區餐飲行業協會分別代表勞資雙方簽訂《武漢市餐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雖然該集體合同是截至目前我國涉及從業人員最多的一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它的簽訂對於探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製,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很明顯在它的簽訂過程中存在著一係列問題,鑒於武漢市尚未建立餐飲行業工會聯合會,武漢市總工會確定采取“以上代下”的方式,由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方,由武漢餐飲協會代表企業方,進行集體協商。

(二)企業方麵不願,拖延簽署集體合同;工會,勞動者方麵束手無策

案例二:2007年8月,沈陽市開始實施《沈陽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方麵一直有簽訂集體合同增加工資的願望。但直到2009年12月份,肯德基表示“同意開始協商”。從同意到正式簽約曆時半年。據報道,半年間沈陽市總工會所屬的服務業工會,先後多次主動通過電話、登門拜訪、律師函等多種形式與肯德基工會、行政代表等進行溝通,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範本。同時,工會相關負責人及市服務業工會的領導先後多次約見肯德基工會主席。2010年6月份,肯德基終於簽下了集體合同。

二、國外集體合同先進經驗及個人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實踐中集體合同中存在的一係列問題,我們有必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以下是我個人針對目前我國實踐集體合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整理的國外的一些經驗和個人的建議。

(一)增強勞工對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的知情與參與,促進集體合同的落實

大多數勞工既不知情也沒有參與集體合同的談判和製定,使得目前集體合同認可度低,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該加強宣傳,監督和規範,製定措施增強勞工對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的知情與參與,使勞工對集體合同有認同感,促進集體合同的落實。同時,勞工應該關心自己的權益,積極組建或參加工會活動,參與到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製定過程中來,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