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淨資本管理辦法下的信托公司財務管理
財會研究
作者:張淑華
摘要:信托公司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幾年,隨著《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的陸續出台,我國信托業的發展走上了快車道。直至2012年年末,信托規模一舉超過保險業,成為僅次於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子行業。信托業務的迅猛發展,信托規模的快速膨脹,對信托公司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主要論述的是基於淨資本管理辦法下的信托公司財務管理。
關鍵詞:淨資本管理辦法 信托公司 財務管理
2010年8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其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淨資本監管的本意,是督促信托公司科學調整業務結構、合理控製信托規模,確保信托業務發展與風控能力相匹配,確保信托行業穩健發展。監管部門通過為主動管理業務配置較低的資本成本鼓勵信托公司轉型,推動信托公司從“融資平台”真正轉變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理財機構和財富管理平台。
一、淨資本管理辦法下的信托公司財務管理
信托公司業務主要包括運用資本金開展投融資的固有業務以及“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表外業務。與此相對應,信托公司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法人財務管理以及信托項目財務管理。淨資本管理是一種較為有力的監管工具,它不僅彌補了風險提示等軟約束手段的不足,引導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與發展,而且對於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十分有利的。在淨資本管理辦法約束下,信托公司如何實現其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即信托公司的價值最大化,這不僅是信托公司整體的發展目標,也是信托公司全體財務人員所要承擔的責任。本文主要以淨資本管理辦法為前提,從信托公司的融資、信托公司的投資、信托公司的項目管理、信托公司的分配這四個方麵,論述在淨資本管理辦法下信托公司應當怎樣加強財務管理,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一)淨資本管理辦法下的信托公司融資
1、原有股東直接增資
原有股東直接增資,是在淨資本管理辦法下信托公司融資的方法之一。通過原有股東直接增資,是信托公司得以應對淨資本管理辦法壓力的重要途徑之一,這種方法適用於信托公司股東結構較為簡單的情況。但是通過信托公司原始股東的單純的增資這種方法與淨資本監管的初衷相違背,無助於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能力的增強,不利於信托公司自身的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會影響信托公司在未來社會中更好的發展。
2、引進戰略投資者
引進戰略投資者,也是在淨資本管理辦法下信托公司融資的方法之一。由上述的內容可知,通過信托公司原始股東增資進行融資,不利於提升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能力,但是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這種方法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信托公司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信托公司在未來社會中發展。這是因為通過這種方法,不僅有助於信托公司在發展中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還能夠幫助信托公司帶來一些有利的戰略發展資源,同時也符合監管部門倡導的信托公司股東多元化的理念,有利於信托公司更快更好發展。
3、通過IPO融資
除了上述兩點外,淨資本管理辦法下信托公司融資的方法還包括:通過IPO融資。這種方法不僅能夠使信托公司獲得更多數量資金支持,還有助於信托公司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自身的財務管理水平,促使信托公司的財務管理逐漸變得主動,在未來社會中能夠獲得更好的發展。在淨資本管理辦法下,通過IPO融資,能夠幫助信托公司獲得較多的資金,進而通過投資管理為信托公司賺取更多的回報,使得信托公司整體的發展管理水平獲得提升。
《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最重要的作用還是引導信托公司調整業務結構,把有限的淨資本分配到最有價值的業務上。從理論上講,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融入的資金配置到淨資本占用最低的項目上可以為信托公司帶來最大的回報。無疑,淨資本占用最低的項目目前應當是監管部門倡導的主動管理類項目。由此不難推出:主動管理能力決定融入資金。
(二)淨資本管理辦法下的信托公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