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與中紀委巡視製度之異同
審計廣角
作者:曾核湘 袁淑平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研究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與中紀委巡視製度各自的特點和應用範圍,並對兩者的應用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黨政領導 經濟責任審計 中紀委巡視 製度作用
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一種新的審計形式,主要目的是反腐倡廉,懲治腐敗,強化對領導幹部監督約束機製。黨內巡視製度和建立黨內巡視製度主要為了克服對黨的中、高級幹部,特別是對“一把手”監督環節薄弱、甚至處於虛化狀態的弊端,並有效進行強化的手段,這是對我國行政權力行使監督製度的填補。雖然兩者作用都是為監督檢查領導幹部的行為,但因為工作性質的不同卻有本質的區別。
一、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與中紀委巡視製度在管理方向上的區別
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即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對所主管領域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中應當承擔負責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審計工作任務的不同,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於日常的常規審計。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其權力行使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時提供參考依據。
中央紀委巡視製度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的一項新製度,這項製度的行使是通過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督導的一項製度。在執行過程中巡視組隻對派出它的黨組織負責,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巡視工作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巡視工作和其他黨內監督必須要優勢互補,形成體係才能夠更好地發揮其監督作用。
兩點雖然同可以起到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但性質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職能。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確定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相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情況,中紀委巡視製度則是中央紀委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專門的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的一種製度。
二、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與中紀委巡視製度在監督方麵的不同
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黨政領導幹部在工作中履行經濟責任內容狀態進行審計的一種新的審計形式,是強化領導責任監督,嚴防腐敗,強化對領導幹部監督約束機製的一項重要手段及措施。中紀委巡視製度是中央一個具有“臨時性”色彩的派出機構,從法製方麵來講巡視製度雖然是法定的,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所承擔的巡視任務工作人員不是固定的,機構人員往往因工作的需要從各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其工作沒有長效性,更多的是針對工作的需要而組成,隨工作的結束而解散,機構人員的組成具有一定的工作期限,這也使巡視製度的執行具有了有利和不利兩方麵的特征。
中紀委巡視製度對追究某一特定問題比較深入。中紀委巡視製度在解決重點問題時可帶動其它問題的解決,這是巡視工作的優勢所在。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所不同的就是要分清和落實領導幹部應付的責任問題,尤其是被審計者應負什麼責任,這樣才能做到評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