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白眨了眨大眼睛,無辜的說:“他就在隔壁房間睡覺啊!”
我心中卻覺得極為不妥!隻因為前段時間的日本之行,我和李衛,粱老在賓館時住同一個房間,粱老那呼嚕打得那叫一個驚天動地,而現在我已經醒了這麼長的時間,卻一點聲音都沒有聽到!
這太不正常了!
俗話說得好,事出反常必有妖,這話還真的不假!
我心裏豁然一沉,勉強支撐起頭重腳輕的身體,快速的走到了隔壁,伸頭一看……
一看之下我頓時放下了一多半心事,一個高大魁梧的背影正躺在床上,不是粱老還有哪個!
但仔細一看,我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氣,麵前的人確實就是粱老不假,隻是他不但沒有打呼嚕,而且胸口不見起伏,毫無——生命體征!
難道,他真的應了對自己的最後一相,真的活不過七十歲這個門檻?
難道,他是因為我昨天晚上的請客,暴飲暴食,加上飲酒過量,嗚呼哀哉了嗎?
那我這個請客的主人,還有這個勸酒的小李白,都脫不了幹係!
如果我和小李白與粱老的共飲行為致使粱老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沒有履行共同飲酒該負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義務,對粱老過量飲酒導致身亡的後果,主觀上存在過失,構成了過失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我和小李白對粱老的醉酒死亡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要民事賠償責任。
在社交活動中,賓客間相互勸酒、敬酒本身並沒有什麼危害,適度勸酒、敬酒並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況,勸酒者、酒友們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情形一:強迫性勸酒。
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隻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是要應當承擔一定過錯責任的。這種勸酒還應包括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情形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因喝酒引發對方心髒病等疾病的發作,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如果明知而繼續勸酒,酒友就要承擔部分責任。
情形三: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製能力,神誌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也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情形四:酒後駕車未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不管怎麼說,我現在的心裏是拔涼拔涼的——先不說責任如何,人世間最淒慘的事情是,莫過於白發人送黑發人,這可讓我如何是好啊!
等等等等,貌似有點串,好像粱老才是白發人好不好?
我製止了自己的胡思亂想——畢竟眼前的一切都是我的猜測,說不定粱老忽然改變了生活習慣,睡覺不再打呼嚕,另外又跟著世外高人學會了龜息功好不好?
耳聽是虛,眼見是實,我大步走上前去,把手放倒了粱老的鼻孔間……
我隻覺得雙腿一軟,幾乎要坐倒在地——不出所料,粱老毫無聲息,而且觸手處一片冰涼,說句不好聽的話,可能早就嗝屁好久了!
我隻覺得悲從中來,隻想大哭一場!
遙想公瑾當年,小喬初嫁了,雄姿英發!
這幾句出自於宋代蘇軾的《念奴嬌·赤壁懷古》
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
故壘西邊,人道是,三國周郎赤壁。
亂石穿空,驚濤拍岸,卷起千堆雪。
江山如畫,一時多少豪傑。
遙想公瑾當年,小喬初嫁了,雄姿英發。
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檣櫓一作:強擄)
故國神遊,多情應笑我,早生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