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關於基層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考(1 / 3)

蒲軍 趙丹妹

作者簡介:蒲軍,甘肅省永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丹妹,永登縣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員。

【內容提要】 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改革的攻堅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增長,對司法工作有新期待新要求,社會管理創新成為我國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舉措。基層檢察機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應然主體,如何立足檢察職能優勢,發揮檢察監督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的積極作用,不僅是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也是基層檢察機關需要不斷探索的新課題。

【關鍵詞】 檢察機關 社會管理創新 法律監督

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多次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全新課題,也是一項重要使命。全國3600多個檢察機關中,基層檢察機關共有3205個,占總數的88%。【30】基層檢察機關,作為踐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主力軍,其工作成效直接關係全市、全省乃至全國檢察工作的全局。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找準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契合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大局,是當前基層檢察工作中需要明晰的重要問題之一。

一、基層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現實意義

(一)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各司法部門必須著力抓好的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程序和法律規範為支撐,從而實現政治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社會管理與檢察工作密切相關,它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領域,也是檢察機關承擔的社會責任。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助推作用,是以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延伸檢察工作觸角為著力點,來融入到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擔當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促進者和保障者,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層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性

檢察機關的根本職責在於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承擔著打擊刑事犯罪、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等任務,基層檢察機關作為打擊犯罪、維護穩定的第一線,在消解社會衝突、修複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基層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是檢察係統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首要推動力,是檢察部門總結推廣管理創新經驗的重要載體,更是檢驗檢察工作推進社會管理成效的重要標準。因此,充分發揮基層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有利於增強社會管理創新的持續性和創新成果的直接轉化,保障創新目標的實現。

二、基層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現狀與問題

基層檢察院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檢察職責,為社會管理創新做出了貢獻,但從基層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來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創新意識和舉措欠缺

近兩年來,各基層檢察機關立足本職工作,以執法辦案和法律監督為中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有了新成績,但基層檢察院和檢察人員,存在對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認識不清、主動性不強,片麵地認為創新工作是上級部門和領導的事,基層檢察院隻要執行上級的指示即可,沒必要搞創新,或者害怕標新立異而遭非議,或者縮手縮腳存在畏難情緒。另外,對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與檢察工作的關係把握不準,在工作中適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不夠豐富,麵對新情況、新問題,沒有認真進行調研,生搬硬套,缺少科學的工作方法和舉措,導致創新工作脫離檢察工作實際。

(二)幫教管理特殊人群的水平低

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和對青少年的教育保護,推進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創新,建立健全對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教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等高危人群的常態化幫教管控機製,是檢察機關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重要內容。這不僅有利於促進他們個人的健康發展,而且有利於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的機製製度,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但基層檢察機關,由於機構不健全等體製性原因,受經費和人員保障等因素的製約,沒有形成幫教特殊人群的有效機製,部分基層檢察院仍未設立鄉鎮檢察室,對參與幫助刑滿釋教人員回歸社會、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司法保護等仍沒有形成規範性的長效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