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峰
作者簡介:高建峰,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書記員。
【內容提要】 社會管理創新已成為人民法院麵臨的重大問題。“司法為民”從本質上要求人民法院堅持“三個至上”的司法理念以服務於民。但是隨著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頻發,在構建社會主義大和諧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又當如何定位自身角色,又當如何發揮能動司法來適應社會管理創新的需要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對象。
【關鍵詞】 社會管理創新 審判態勢 能動司法
無論理論法學還是實用法學都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隻有做到“有的放矢“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和社會效果,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能動作用就是“的”,而社會管理創新蘊藏的內涵就是“矢”。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認識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提出及界定
胡錦濤總書記在2011年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切實貫徹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由此,社會管理創新,顧名思義,就是如何通過管理實踐來摸索、總結、發現或創造出一條既能滿足人民切身利益需要又能實現社會和諧的新路子。從理論上講,社會管理創新,就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的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範,研究並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製等,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進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製和製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目的在於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由此概念延伸,可以得到的啟發是:第一,社會管理創新基於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那麼就需要引入數據分析法,采用態勢分析評估和總結已有成功經驗和不足,以此來達到相應的改良和創新;第二,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全麵開放式的探索活動,隻要在“三個至上”指導思想之下,隻要是可以滿足人民利益需要和構建社會和諧的實際需要,方式方法就可以多樣化、靈活化,對於人民法院來講就可以充分發揮能動司法。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
通過上述概念的粗略界定,可見,社會管理是一項係統工程,現代社會管理不僅僅是指政府對政治、經濟的管理,還包括非政府公共組織對各類社會公共事務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所實施的管理活動,其研究領域可以包括社會管理理念、社會管理知識、社會管理技術、社會管理方法和社會管理機製等多種形式的社會管理方式。這就要求在進行社會管理創新活動中,在範圍上不能僅僅局限於政府領域,如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可以充分協調和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組織、村委會及司法服務所等各領域的有效能動作用,以達到“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和“社會和諧”的社會效果;在方式方法上,也可以進行多樣化的嚐試,可以在管理理念上創新也可以在管理技術和方式上找到突破,或者向更宏觀的管理機製構建方麵發展等等。總之,可以看出,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完善和發展的“主發動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雖然要以既有的管理資源和手段為基礎,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也要根據我國發展的特定階段和現實國情來探尋。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所指出的“:隻有建立起與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體製相適應的社會體製,才能形成與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秩序相協調的社會秩序。”其最終目標就是要實現社會建設的完善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體講,實現這一目標,一要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要本著公平原則,切實維護好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使流動人口能夠全麵參與並真正融入當地社會生活,變流動為活力,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不穩定和不和諧等問題。二要加強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對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特別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員等高危人群的常態化幫教管控機製,積極推動教育改造與安置幫教工作雙延伸,使得被幫教人員能夠更好地融入社會,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三要強化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工作。要將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的治理和城鄉規劃、地區改造相結合。對小旅館、洗浴場所等實行重點防控、過程監管,完善長效機製,突出指導服務理念。四要提高對網絡虛擬社會的管理力度。要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互聯網的建設與有效管理。
二、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和角色定位
(一)人民法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
法院是國家管理社會的重要部門,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其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承擔著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守護法律規範,調控社會秩序;平衡各方利益,規製社會政策的重要職能。當前,法院在社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不斷得到凸顯。越來越多的糾紛提交至法院。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的法治意識、維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糾紛提交至法院,法院受理的案件數呈井噴式增長態勢,這使得人民法院在化解社會糾紛,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司法調整的領域不斷拓寬。隨著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經濟體製轉型和社會結構調整,司法調整的領域不斷擴大,刑事案件類型擴大到目前的十大類;民事審判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家庭生活糾紛擴展到經濟流通領域,分化出了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等諸多領域;司法調整的範圍突破了私法領域,擴大到了社會與國家、公民與政府關係的公法領域,極大拓展了法院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空間。審判工作越來越注重從源頭上化解矛盾。化解社會矛盾是當代法院的基本職能,司法不僅要對案件是非作出評判,還要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矛盾,盡可能修複被破壞的社會關係。法院職能不斷延伸。在任何國家,司法與政治都是密不可分的,都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政治的中心任務,司法必然要為國家的利益和政治需要服務。因此,法院除了依法公正高效地審理各類案件以外,還積極延伸工作職能,不斷推動和諧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