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將《轉讓簡體本合同》送北京市版權局審核。由於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權書,該局未予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北京出版社也未補辦登記手續。
北京出版社分別於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3次出版《迪斯尼的品德故事叢書》(以下簡稱《叢書》),包括《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小飛俠的勝利》、《班比交朋友》、《小飛象的成功之路》、《白花狗脫險記》、《愛麗絲夢遊奇境》、《忠實的萊蒂》、《王子勇救睡美人》等9本。每本定價人民幣2元。《叢書》中的卡通形象與原告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叢書》的封麵上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
北京出版社與新華書店總店北京發行所(以下簡稱北京發行所)於1991年2月1日簽訂了一個工作協議,約定:“屬於包銷圖書,出版社要在版權頁上注明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屬於經銷圖書,出版社要注明送新華書店經銷,字樣。"此外還約定:“出版國外作品或圖書,出版社要與版權所有者簽訂出版合同,並將合同報版權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獲登記號後再交北京發行所征訂和安排出版,否則出現出版、發行、經銷的一切涉外版權糾紛一律由出版社負責。"《叢書》的版權頁上寫著“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但實際應為“北京出版社總發行,新華書店經銷。"1994年1月31日,迪斯尼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北京出版社、北京發行所未經原告許可,在出版、發行《叢書》的過程中複製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權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行、銷售上述《叢書》,書麵保證不再侵犯原告的版權,並在中國出版、國內外發行的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77餘萬元人民幣。
被告北京出版社辯稱:我社於1991年8月出版的《叢書》涉及的卡通形象,已通過簽訂《轉讓簡體本合同》而獲得了使用權。同時,根據我社與大世界公司的協議,大世界公司負責提供外方確認《叢書》版權的證明,我社沒有義務與外方單獨聯係版權事宜。由於大世界公司未盡到提供外方授權證明的義務,而造成對迪斯尼公司版權的侵犯,責任完全在大世界公司,應追加大世界公司為被告。
被告北京發行所辯稱:我們作為經銷部門,沒有義務審查圖書的版權合法性,目前有關法律及國際公約也未規定經銷部門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我們與北京出版社有約在先,發生侵權糾紛由北京出版社負責,故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大世界公司述稱:我公司僅僅是根據麥克斯威爾公司的要求,代為聯係國內出版單位轉讓版權,並非版權轉讓的當事人。我公司與北京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僅限於購買軟片和轉付版權費,且該合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中美諒解備忘錄》)生效前一年簽訂的。這之後,北京出版社從未向我公司索要過任何證明,我公司也根本不知道他們在《中美諒解備忘錄》生效後繼續出版發行的情況,故我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是有關北京出版社侵犯外國著作權人的案件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5月18日判決:
一、北京出版社和北京發行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發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