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針對主流學術體製“價值中立”的觀念,我們更強調“客觀”與“主觀”相結合,“專家”與“當地人”互補的研究取向,即堅持以敘述者(目前的主流話語稱之為研究對象)——社區男女村民為主體。定量調研是由樣本村經過參與式社會性別培訓和問卷培訓後的婦女骨幹完成的,質性研究則是在協作者(主流稱為研究者)的主持下,由男村民組、女村民組及混合組焦點訪問的結果完成的。在整個調研中我們明確地將社會性別敏感納入到問卷設計和訪問大綱中。
2.針對以往研究中的社會性別盲點、誤區,我們對男女村民,尤其是對“沉默的聲音”——貧困山區婦女的聲音給予了更大的關注。定量調查的樣本均為婦女,調研也全部是由婦女完成的。整個調研過程,無論是定性還是定量調查,都在為婦女創造更有利於表達自己經驗、感受以及與男性同等對話的空間。
3.我們對傳統學術中訪問者高於被訪問者的所謂“優越感”一直予以高度敏感。調研過程從始至終努力製造的研究氛圍是:貧困山區的男女村民既是敘述者、組織者,也是研究者,而我們隻是協作者。這一調研過程是村民,尤其是婦女認識社區社會性別關係,反思不平等狀況,從而提升社會性別覺悟,促進能力增長的過程。
4.本次調研既沿用傳統的社會統計的定量方法,也運用女性主義的質性研究方法。研究設計既想從中獲得社區社會性別關係的基本情況,也想透過男女村民的社會性別話語,增加對現有社會性別關係的認識,在對話討論中反思社區內社會性別關係,從而達到社會性別意識醒覺的目的。
(二)理論應用
1.社會性別關係是社會關係的一種。社會關係決定個人和群體能獲得的有形和無形資源,影響她(他)們的地位和作用。
2.社會製度是為了達到特定社會和經濟目標而形成和製定的各種規則和框架。製度確保社會關係的產生、鞏固和再生產。
3.社會性別製度是社會性別關係動態的結構化形式。其中主要包括:規則、活動、資源、角色和權力。
4.社會性別關係分析強調社會中男人與女人的關係,以及這些關係的不平等及其原因。分析的內容涉及:社會性別角色、分工、資源的使用和控製,在物質、態度、製度層麵的能力與脆弱性、權力話語分析、社會關係分析等。重點探討社會中男人、女人“誰作什麼?”、“誰擁有什麼?”、“誰來做決定?”、“誰得益?”、“誰受損?”等問題,特別關注權力的表達與運作。
二、研究方法
無論是定量的問卷調查還是質性的小組焦點訪問,在項目村內進行社會性別關係調查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則就是簡潔、易理解,並且能透過調查結果,認識社區內社會性別關係的基本狀態。這項調查與社區評估不太相同,它對是否要提出解決問題的策略,並不一定要有所涉及。
(一)確定調查指標
對於“指標”或許會招來過於“精英化”質疑,其實,關鍵要看這些指標產生是“誰製造”的,是否能描述農村社區的社會性別關係。本著更利於訪問者——項目村婦女接受的原則,我們篩選出了分項評估指標,與她們討論了問卷,並模擬了調查過程中對重點概念的解釋。小組訪問實際上也是圍繞以下指標進行的:
1.分工:男女村民在家庭及農業生產活動中的性別分工;
2.權力:男女村民在生產、公共或私人領域中的支配權;
3.關注領域:男女村民對家庭或社區事務的關注;
4.人際交往:女村民社會交往的空間;
5.自我評價:男女村民對男女角色的認同狀況。
(二)調研執行
1.定量研究:以人戶填寫標準的封閉式問卷的形式進行,並配合了PRA工具的使用。
2.定性研究:以小組焦點訪談等方式進行。對男女村民分組或混合進行訪問,同時考慮貧富、年齡、文化程度等因素。
問卷入戶調查全部由經過培訓後的當地女村民執行。小組焦點訪談,是我們以協作者的身份推動經過培訓的婦女組織進行的。
(三)樣本選擇
社區:陝南、陝北兩個國家貧困縣中的四個項目村,陝南:丹鳳縣的毛裏崗鄉綠村、東村;陝北:宜川縣閣樓鎮依錦村、壺口鄉丁村。
村民:問卷調查:女村民(除外出打工者),在村中抽選出行政小組後進行整群調查;小組焦點訪問:全村男女村民(除外出打工、有病在家者)分組進行。
三、定量調查結果
(一)關於權力
1.家庭事務的決定權
調查結果顯示,婦女在家庭事務中“購買日常用品”(36.75%)方麵有較多的決定權,這是十一個選項中唯一一項百分比超過男性的項目。另一項“醫療支出”(22.73%)也達到了二成以上,而其它各項擁有決定權的比例大都低於10%。這一結果顯然同“男主外、女主內”、“男主女叢”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有極大的關聯。婦女在“生孩子”、“子女上學”和“子女婚嫁”三個方麵已同丈夫持有基本相同的權力。這反映出農村婦女在家庭內部關係中的某種變化。在涉及生產領域及大的經濟活動中,男性對資源的支配占有絕對的控製權,如“買化肥”(70.94%)、“貸款”(66.38%)、“買農具”(52.99%)三項的比例男性高於女性均超過50個百分點,“買賣牲口”和“蓋房”等購買家庭內較大開支的項目男性作決定的比例也高於女性15個百分點以上。當然,我們也發現,除“買化肥”、“醫藥支出”、“買農具”、“貸款”四項活動中夫妻“共同做主”的比例低於50%以外,其它各項均超過50%,這一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兩性權力關係的某些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