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我國網上公眾表達的現狀(4)(1 / 3)

網站對網民議題的控製能力十分強大。首先,網站直接決定什麼樣的新聞可以留言和不可以留言。其次,網站有為網民設置議題的能力,被網站突出處理的新聞有更多機會引起網民的關注。2004年12月8日兩家網站的新聞處理情況可為案例。新浪以專題形式進行報道的新聞“聯想宣布並購IBM全球PC業務”,在當天獲得4000以上的跟帖,是當日新浪跟帖量最大的新聞,搜狐沒作報道。搜狐上兩條獲得較高跟帖量(500帖以上)的新聞是頭條“中央經濟報告”和專題“溫家寶出訪歐洲”,而新浪網上也沒有開出評論留言板。再次,網站可以通過連續報道的形式提升網民對議題的關注程度,如新浪網對故宮等景點門票漲價事件的報道,從11月30日始至12月10日止,持續11天。實際上該新聞在報道第一天並沒有引起太大關注,跟帖量不到1000,在新浪當日新聞跟帖量中排第三,但是新浪網持續不斷的關注,使該事件變得重要,並獲得了2500以上的跟帖數;與之相對應的是,搜狐網自始至終沒有為該新聞開設留言板。

但是在網站權力和網民興趣之間顯然也存在微妙的博弈,有時,網民對網站重點推出的新聞仍然反應冷淡。一個典型例子是2004年11月25日有關牛玉儒的報道,兩家網站的新聞網頁都是作為頭條推出,並且製作專題,但是跟帖量寥寥。搜狐的跟帖集中在包頭空難和小泉參拜靖國神社兩條新聞上,新浪跟帖集中於包頭空難。

在我國目前的新聞體製下,網站沒有新聞采訪權,與傳統媒體相比。新聞跟帖是網站在新聞報道上的優勢所在,因為網絡新聞不僅使人們了解事實,而且還可以讓瀏覽者知道其他人對這個事實如何反應。但網站在對新聞的處理方式上也並非完全自主,並不能完全根據其對於新聞價值的認定來開設留言板,為了回避評論風險,以至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有些被認為很重要的新聞,網站會為之製作專題。但是不開設評論留言板。如兩家網站對2004年11月28日陝西礦難報道的處理,從11月28日至12月2日連續五天開設專題。但除了第一天外,其餘四天均沒有開設留言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該新聞在網民中引起的反響顯然很強烈。因為在11月28日報道當天,兩家網站關於該主題的新聞跟帖數都超過1000。另外一個例子是包頭空難的報道,兩家網站均從2004年11月21日開始跟蹤報道,直至11月29日,但是11月27日,搜狐突然撤下該專題及評論板。11月28日恢複,11月29日仍然有專題。但是已經關閉評論板。新浪的專題和評論持續至28日,29日該新聞和評論全部消失。專題的存在與消失、評論板的開放和關閉,並不符合通常的新聞運作規律。

四、論壇管理現狀和問題

網上論壇作為一個具有極強民間性和自發性的新生事物,從它誕生的一開始就麵臨發展和管理這一對矛盾。沒有管理和約束,論壇容易受極端情緒的控製和牽引,從而將自由開放的言論空間演變成極端情緒的發泄之地,甚至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脫離了理性的規則和認真思考的精神,將論壇演變為流言蜚語的淵藪也背離了其發展的初衷。但是,來自外部的幹涉與論壇開放自由的本質矛盾重重。如何看待和處理好這一對關係成為網絡論壇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

美國法學家桑斯坦仔細辨析了言論自由的內涵,認為言論自由原則最重要的是作為實現民主理想的途徑而存在,不能等同於消費者主權,因而也不能簡單地將言論自由原則和政府管製對立。他說:“言論自由的核心需求是,關於政治,政府必須在眾多觀點中保持中立。如果政府管製傳播市場,是為了促進民主的目標;如果它不歧視任何觀點,那它的作為就與言論自由保證一致。”從這個立場出發,針對網絡討論潛在的極化風險和其他問題,桑斯坦提出了五條應對措施:第一,在網絡上建設眾多公開的討論領域,以確保人們可以和不同見解的人討論;第二。迫使網站就自身的內容和服務特點向公眾作出充分的說明,公眾可以據此選擇拒絕或接受其傳播,從而通過市場的壓力達到規範網絡言論的目的;第三,鼓勵網絡言論自律;第四,經濟補助,如由政府支持建設公共網站,讓它致力於不同觀點的討論等;第五,“必須刊載”的原則,在最受歡迎的網站,以鏈接的方式來披露實質的問題,在黨性堅強的網站,以鏈接的方式,或通過超級鏈接,確保瀏覽者知道反對意見者的網站。

除了學理的思考,世界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製定法規,以應對互聯網傳播所帶來的新形勢。1997年德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規範因特網的法律《多媒體法》,從ISP的責任到保護個人隱私再到網絡犯罪等等,對涉及網絡傳播的各個方麵都進行了規定。美國政府在1996年出台《傳播淨化法》遭挫敗後,又積極推動一項被稱為《21世紀電子網絡權利》的法案,企圖以保護隱私的名義來實現對網絡信息的監管。在美國和英國,利用互聯網傳播假新聞或造謠誹謗,都是有可能觸犯法律的。閔大洪先生在他的《數字傳媒概要》一書中講述了兩個這樣的案例。2000年3月,美國警方逮捕了一名從事股市短線操作的男子,原因是他以不同的化名,多次在各大網絡傳播內容相同的有關朗訊公司的假消息,並給朗訊帶來巨額損失。同樣在2000年,英國審判了一個在網上新聞組的誹謗案,提供網上新聞組服務的公司為這起誹謗官司支付了數量不菲的庭外和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