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資”科目核算企業為工程建造準備的各種物資的價值,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裝的設備以及為生產準備的工器具等。該科目的借方反映取得上述物資的實際成本,貸方反映領用上述物資的成本,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為工程購入但尚未領用的工程用物資的實際成本。該科目根據工程物資類別設置明細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是資產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的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發生的價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裝修費用等,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其借方歸集有關工程的建造成本,貸方結轉已完工工程的實際成本,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價值。該科目應按照“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設置明細科目。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包括自營建造和出包建造兩種方式。
(1)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的核算。自營工程是指企業自行經營、正在施工中或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企業自營建造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具體包括工程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施工費及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工程借款費用、工程用水電費、設備安裝費、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及其他應計入工程成本的稅費等。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的核算。企業通過出包工程方式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企業將與承包單位結算的工程價款作為工程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業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
①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業,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等確定工程成本。
②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負荷聯合試車所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負荷聯合試車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其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衝減工程成本。
③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工程項目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項目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管理費用;不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如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淨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④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價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有關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
2.外購固定資產的核算
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外購固定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如果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購入後即可發揮作用,因此,購入後即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如果購入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隻有安裝調試後,達到設計要求或合同規定的標準,該項固定資產才可發揮作用,才意味著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