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工資是職工運用其知識和技能、耗費其時間和精力、付出一定的勞動的一種補償。此處所指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它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

(2)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集體提供的福利,如補助生活困難的職工等。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於職工薪酬。

(4)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其擁有的資產以供使用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類似醫療保健服務等。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即辭退福利。辭退福利是指由於企業實施主輔分離改製、實施重組、改組計劃等原因,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補償建議的計劃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如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上所指“職工”,包括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製下,雖與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視同企業職工處理。

2.職工薪酬確認和計量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除辭退福利外的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並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做下列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

(3)上述兩項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計入當期管理費用;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計入當期銷售費用。

(4)辭退福利的確認。辭退福利如果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並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

①企業已經製訂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批準)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

②企業不能單方麵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

職工薪酬的計量依據職工薪酬的不同內容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確定。在確定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時,部分薪酬是國家或企業統一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包括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應向工會部門繳納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上述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分別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1.5%計提。

(2)國家或企業沒有明確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職工薪酬。企業應當根據曆史經驗數據和自身實際情況,計算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根據實際發生金額與預計金額的差異,綜合考慮物價變動、具體實施的職工薪酬計劃等因素,對下一會計期間預計金額進行調整。

(3)非貨幣性福利金額的確定。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應付職工薪酬金額。

(4)辭退福利的計量。辭退福利的計量分為兩種情況:對於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對於自願接受裁減的建議,由於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具有不確定性,應當按照或有事項的相關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並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