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3)(1 / 2)

第六十四條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含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六章)費用

第六十五條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一)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汙費等。

(三)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展覽費等費用。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

(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業務招待費、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財產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谘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費用。

(五)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彙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通常,小企業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已予確認的,應當將已銷售商品和已提供勞務的成本作為營業成本結轉至當期損益。

(第七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七條利潤,是指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金額。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置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麵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三部分構成。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後的淨額。

第六十八條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彙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