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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代理的涵義及種類

運輸業是一國乃至國際間進行經濟、文化等交往的命脈。實際生活中存在各種各樣的運輸方式,粗略地分,就包括:陸上的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管道運輸,水上的內河運輸、沿海運輸、遠洋運輸,空中的航空運輸,以及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聯合運輸。運輸事務,尤其是國際貨物運輸,其業務範圍遍布國內外廣大地區,不僅涉及麵廣、頭緒多,而且情況複雜,任何一個運輸承運人或貨主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項具體運輸業務,不少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為了適應這種需要,運輸代理業務便應運而生並得以不斷地發展壯大。

所謂運輸代理,就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辦各種運輸業務並按提供的勞務收取傭金或手續費、代理費的一種商務代理形式。從事運輸代理事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稱為運輸代理人。運輸代理人一般都經營運輸多年,精通運輸手續與規章製度,並且與交通運輸部門以及貿易、銀行、保險、海關等部門都有著密切的聯係,從而能比其他機構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益、更短的時間完成運輸事務。

根據一些國家商法的規定,運輸代理人對其代理的運輸業務事項必須盡責。如果代運的貨物受到損壞或延遲運到,運輸代理人要承擔委托人所損害的賠償責任。運輸代理人受客戶(本人)的委托,向輪船公司預訂艙位,他們自己須向輪船公司(第三人)負責,如果客戶屆時未裝運貨物,使輪船空艙航行,代理人須支付空艙費。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可要求客戶給予賠償。此外,運輸代理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和貨物留置權。當委托人拖欠運輸費、報酬費及由運輸代理人代墊的款項時,運輸代理人可以行使留置其貨物的權利,直至委托人把各項費用付清。

運輸代理本身也是一個大體係,各類子代理項目不勝枚舉,歸納起來可以分為租船代理、船務代理、貨運代理和運輸谘詢代理這四大類。

租船代理

租船代理習慣上又稱租船經紀人(Ship broker)。它是以船舶為商業活動對象而進行船舶租賃業務的人,其主要業務是為租船人(Charterer)尋找合適的運輸船舶或為船東(Shipowner)尋找貨運對象,也就是常說的“為船找貨,為貨找船”。但光是作為中間人,而不代表某一方的隻能劃為經紀人行列。租船代理人必須代表某一方,因此,根據其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為船東代理人(Owner’s agent)和租船人代理人(Charterer agent)。有些租船代理人還兼辦船舶買賣、船舶代理業務。

租船代理人主要辦理:

按照委托人(船東或租船人)的指示要求,為委托人提供最合適的對象和最有利的條件,並促成租賃交易的成交。這是租船代理人的最主要的業務。

為委托人提供航運市場行情、國際航運動態以及有關資料等。

根據雙方談判的最後結果,幫助委托人起草與代理簽署運輸合同。

貨主與船東發生糾紛時,租船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參與解決糾紛。

如:我國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是中國對外貿易公司貨方的總代理人。租船代理自然是其代理項目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公司根據貨方的委托,統一通過中國租船公司向國際有關運輸公司洽租所需船位。在對外租船訂艙工作中,中國租船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現,其委托方便是中國對外貿易公司。

租船代理傭金按照慣例是由承運方或租金收入方支付,也就是由船東支付。代理傭金一般均按租金1%~2.5%在租船合同中加以規定。

船務代理

船務代理是船務代理機構以船舶承運機構或貨物收發機構代為辦理有關船、貨業務,如:船舶進出港口、船舶海損處理、貨物托運、中轉、理賠等業務的統稱。船務代理機構是接受委托、代理業務的專門組織,是船、貨、港的聯絡中心。

船務代理關係根據委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長期代理與航次代理兩種。

長期代理關係是指委托機構與船舶代理機構之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有代理關係。雙方之間在委托之前就業務範圍和財務結算達成的協議,在較長的委托期內都有效。有船舶進出港口時,不必再逐港逐船另立關係或簽署協議。這種代理關係具有手續簡便、關係穩定的優點,適用於經營班輪航行和經營進出的船舶。但是長期代理關係也有不簽訂協議的,而是以長期業務合作關係形成的。如中國外輪代理公司與大多數外國輪船公司的長期代理關係,一般都不訂協議,但性質上屬於長期代理關係。

航次代理關係是船舶代理機構與委托機構之間為某特定船舶的特定航次而專門建立的委托代理關係。這種代理關係有較大的靈活性,可以隨時建立,隨時終止,因船、貨、港的變化而變化。適用於承運離岸價出口貨和到岸價進口貨的國外派船、承運離岸價進口貨和到岸價出口貨的中租公司程租船、買賣後來港口進行交接的船隻、辦理起租和退租交接的期租船、遊覽船以及專程來修理、避難、就醫、添加燃料、淡水和夥食的船隻。一般做法是,船東在船舶到港前一定時間用書信、電報提出委托,當代理人複電同意接受代理後,航次代理關係即告成立。當船務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指示辦妥該船在港一切業務並在該船駛離該港時,航次代理關係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