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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保險代理業的發展狀況

保險的概念與特征

“保險”一詞,從英文“Assurance”或“Insurance”翻譯而來,先由日本人意譯為“保險”二字,再傳人中國。要理解現代意義上的保險製度,首先要了解危險。自古以來,人類在生產和生活中,都始終存在著人類無法把握與不能確定的事故的發生而導致損失的不確定性,這就是危險。在現代社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因遭遇危險而帶來的損失往往非常巨大,因而人們不斷地探索和總結對危險的防範和控製措施,形成危險管理科學,它包括危險的識別、評估和控製。而保險正是危險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

所以,保險是這樣一種製度:它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對人身傷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者給付保險金,保險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按規定向保險人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損失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現代保險是一種多目標的製度,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麵進一步明確其意義:從社會意義角度,保險是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製度。即將不幸而集中於一人的危險及其造成的損失通過保險製度分散於社會大眾,使損失消化於無形。這不但能使工商業蓬勃發展,社會經濟日益繁榮,而且還包含了使社會結構穩定,人民安定的政治需要在裏麵;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保險是一種契約,或是由契約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保險的標的是一項危險或其造成的損失,投保人應支付保險費而取得危險保障,保險人則因收取保險費而承擔損失的補償責任。正因為保險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將這種調整保險關係的準則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保險的特征在於保險不同於其他形式的危險和損失的補救方法。如救濟是依靠救濟者單方麵的資金支付而對象不受限製的補救行為;儲蓄是一種單獨的、個別的自助行為;保險則是在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實現時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而保險是依靠參加保險的成員本身,按一定的計算方法交納資金,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補償損失的。其特點在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訂立保險合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保險人是保險基金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並執行保險基金的經濟補償職能;保險基金來源於全體被保險人按損失分攤原則預交的保險費,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在總量上,保險基金與損失期望相等。

保險的分類

保險按保險對象的不同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物質標的物的保險可以統稱為財產保險。它承保的必須是由被保險人享有所有權與支配權並能用貨幣來表現其經濟價值的標的物。人身保險則是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如因死亡、傷殘、疾病或保險期滿等)承擔給付保險金或年金責任的保險。

按保險的實施方式可分為強製保險和自願保險。強製保險又稱為法定保險,它是以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形式實施的。在規定的保險範圍內,有關人員必須全部參加保險。自願保險是投保人自願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而結成的保險關係。

按保險的保障範圍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前兩者上文已述及,這裏的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疏忽過失等民事損害賠償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為對象的保險,根據法律或契約的規定,被保險人應對他人的損害負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信用保險是訂立合同的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為內容的保險。即保險人作為保證人對權利人因債務人拒絕償付或不能償付債務而受到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是以義務人為被保證人,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保險人擔保其對權利人應履行義務的保險。

其他分類方法有:按保險經營主體的性質分類,如可分為公營保險、私營保險和集體保險;按保險經營的目的分類,如可分為營利性商業保險和非營利性互助合作保險;按保險關係分類,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危險向另外一個或幾個保險人再一次進行保險的叫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分擔危險的保險);按保險費的性質分類,可分為費用保險和儲蓄保險。

綜上所述,保險的分類並無統一的、確定的標準,它們可以根據一定的實用目的,按照不同的特征標準進行分類,從而得出不同結果。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又稱為保險契約,它是保險關係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均須承擔有對價關係的債務合同。保險費與賠償額間存在著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