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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製度與專利代理

專利製度概述

專利製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製度。專利製度的基本內容是依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經過審查,授予專利權。同時申請專利的內容向社會公開,便於進行信息交流和有償技術轉讓。

專利製度的核心是專利法,它是調整因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和對發明創造的利用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專利法直接規定了專利製度的具體模式和結構。它與專利代理製度、專利管理製度、專利文獻服務工作體係、專利訴訟製度、專利人才的培訓製度、專利科學研究工作體係等共同構成了整個專利製度。

專利製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法律保護。專利製度依據專利法來保護發明創造,這是專利製度最主要的特征。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其本國的專利法,且各國專利法的特征並不完全相同。一項發明創造可以向許多國家申請專利保護,因此,專利法也具有涉外性,各國建立本國專利製度必須考慮到國際慣例以及國際公約的共同原則。

科學審查。為保證專利質量,絕大多數國家法律都規定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因此,各國專利局均擁有一大批通曉專業技術並經過法律知識培訓的專家。同時各國專利局還擁有完善的各國專利文獻庫以供審查時查詢檢索。

公開通報。實行公開通報是建立專利製度的目的之一,專利製度要求申請人以說明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內容,為公眾提供及時可靠的技術信息。從建立專利製度以來,人類目前擁有的專利文獻已成為人類寶貴的財富。

國際交流。專利製度的建立以及專利製度的國際化趨勢的發展,使得專利這一無形的商品已經突破了國界而成為國際商品,這種無形商品的國際交流對於新型技術、重大發明在世界範圍內的廣泛使用、促進國際技術合作和世界範圍內的經濟繁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專利代理的概念

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並取得專利權,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以及解決專利權糾紛的過程中,代理人受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名義辦理專利事務的法律行為。

專利代理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代理權基於申請人的委托產生,一般需要用書麵形式(委托書)委托,權限一般在委托書中說明。專利代理人在委托的權限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一般地說,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是對申請人有利的行為;對申請人不利的行為:如放棄或撤回複審請求等,不取得申請人的特別授權同意,代理人不得進行。

在專利代理的過程中,專利代理人應獨立表示自己的意誌。代理人可以根據被代理人提供的發明材料和有關信息,代被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回答專利局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不服提出申訴以及對公眾的異議進行書麵答複。這些工作都由專利代理人根據自己的學識和經驗獨立處理。

代理權可以解除,但需提交書麵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向我國申請專利、我國公民或單位向外國申請專利時的委托,為全權委托,中途不得解除,除非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再想取得專利而要求停止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申請人與所要求保護的國家的關係,專利代理可分為“國內專利代理”和“涉外專利代理”。國內專利代理是本國國民委托本國專利代理人向本國專利局辦理國內專利申請的代理事務。國內代理由各地代理機構承擔。涉外專利代理是申請人或要求保護的國家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涉外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指定。具體機構將在下節說明。

專利代理的作用

專利代理製度並非與專利製度同時誕生,它是在專利製度建立之後逐漸產生的。它隨著專利製度的發展以及社會需要的增長而得以完善。由此可以看出,專利代理製度並非可有可無,它是自然形成的社會分工,是專利製度不可缺少的一個部分。簡單地說它具有以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