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引信息:下麵將引領您進行信用證的審核!
在進出口業務活動中,如果您是出口商,在發貨之前,應該催促對方盡快開來信用證。在收到信用證後,應該對所收到的信用證以進出口合同為依據進行全麵審查,因為這將關係到貨款的安全回收。雖然向您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也會對信用證進行審核,但是銀行隻負責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並進行通知,所以,您必須認真細致地對信用證內容進行審核。
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如國外客戶或開證銀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錯,或者某些國家對開立信用證有特別規定,或者國外客戶對我國政策不了解,或者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故意行為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符或與我國外貿政策不符。因此,我們出口商,務必要做好審證工作,才能安全收彙。
重要提示5-1
銀行怎樣幫助我們對信用證進行審核?
銀行主要負責對信用證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其審證的重點內容包括:
1.審查開證行資信。開證行的資信主要取決於:資產的大小;銀行的分支機構多寡;曆史的長短;往來關係的好壞,業務多少,過去的業績;等等。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
2.審查信用證的有效性。當信用證以電信方式發送至受益人時,如果該電訊中聲明“詳情後告”或類似詞語,或聲明郵寄證實書為有效信用證文件,則該電信不被視為有效信用證文件。應在通知行向開證行查詢後,等待有效信用證文件。
3.審查信用證的責任條款。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應有保證付款的明確表示。凡是按照UCP 600開立的信用證即有明確的保付條款,開證行和保兌行對於指定行的償付責任,強調是獨立於其對受益人的承諾的。如開證行為減輕其應負責任而附加各種保留或限製,這種信用證對指定行索償、出口人的安全收彙沒有保證,應要求開證行刪除後才能接受。
4.索彙路線和索彙方式的審查。信用證的索彙路線必須正常、合理,若索彙路線迂回、環節過多,應與開證行聯係進行修改。索彙方式凡大額信用證可要求加列電索條款。
(一)從哪些環節審核信用證
出口商審核一份信用證大體可以分為下麵幾個環節,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的一致性、審核信用證表麵是否完整、審核信用證條款的可接受性及其他審核內容。
1.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的一致性
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的條件必須與合同條件完全一致,否則,出口一方將難以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失去銀行所提供的信用保證。因此,出口方收到信用證後,應立即對其內容進行審核。如信用證的金額應與合同應該完全一致。若合同上訂有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也應有相應的機動條款。信用證中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應與合同中的裝運條款相一致,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或上麵加注的裝船或啟運日期,不得遲於最遲裝運日期。若信用證未規定裝運期,則最遲裝運日期即為信用證的到期日。
2.審查信用證條款的可接受性
有的信用證中會出現各種限製信用證生效的條款、有條件的付款條款和限製出口商履約、交單等的條款,極大地損害了出口商的利益,這些條款通常被稱為“軟條款”,應要求刪除。最常見的軟條款有:
(1)限製信用證生效的條款,如:“本證生效須由開證行以修改書形式另行通知”;“本證是否生效依進口人是否能取得進口許可證”。
(2)限製出口商裝運的條款,如:“貨物隻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後以信用證修改書的方式發出。受益人應將該修改書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
(3)限製出口商單據的條款,如:“受益人所交單據中應包括:由開證申請人或其代表簽署的檢驗證書一份”,“受益人所交單據中應包括由開證申請人手簽的說明運輸船名的信函一封”。
(4)限製出口商交單的條款,如:“船樣寄開證申請人確認後受益人才可交單”。
(5)開證行有條件付款責任的條款,如:“開證行在貨到目的港後通過進口商品檢驗後才付款”,“在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後才支付貨款”。
3.審核信用證的完整性
如果是以電傳或電報的方式將加注密押信用證發給了通知行即“電信送達”,通知行通知進口商審核時,進口商應核實電文所列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注明,並寫明是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 600)開立,那麼,該電文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