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部分發達國家紛紛通過提高技術壁壘來限製我國農產品的進入。如美國限製性技術法規和標準有2萬多種,歐盟有1.5萬種,日本有1.2萬種。就一些敏感商品而言,要求檢測的指標越來越多,標準越來越嚴。歐盟對我國出口的檢驗項目增加了9倍達118項指標,對梨果類水果的各項農殘檢測數量急劇增加124種,對蜂蜜的進口檢驗標準提高了100倍。過去許多進口國對我們的出口農產品采取的是抽檢辦法,現在卻變成了批批檢,如韓國對我國進口蔬菜的檢測,僅農藥殘留一項,最高時檢測指標有200多項。這些歧視性檢驗直接導致安徽省茶葉、蜂蜜等大宗農產品出口受阻。
黃山農民鄧天祥與日本一家企業簽訂了10噸蜂蜜的出口合同。盡管再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科學的規程進行,但其他同行的出口產品被屢屢檢出獸殘超標,他也變得忐忑不安起來!他該怎樣辦理商檢與報關呢?
在辦理好租船手續後,如果您是出口方,緊接著就應該辦理商檢、儲運和報關手續。這裏的商檢,對於出口方來講,就是出口報檢,報檢過後,才可以辦理出口報關。
從管理角度講,商檢可以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向國際市場,阻止國外低質或有害商品的進口。從業務角度講,商檢可以分清責任,避免糾紛。報關是進出口貿易活動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每筆交易都要由出口方或進口方向海關進行申報,交驗規定的單據,請求辦理進出口手續。
導引信息:下麵將引領您完成辦理商檢的工作!
(一)怎樣確定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
確定合同中商品檢驗條款一般應進行以下操作。
1.規定商品檢驗的時間與地點
根據國際慣例,規定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時間和地點,一般有以下三種做法:
(1)規定在出口國檢驗。在產地檢驗,即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產地)之前,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在裝運港/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Shipp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為準。貨物在裝運港/地裝運前,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後依據。按此做法,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後,買方如對貨物進行檢驗,即使發現質量、重量或數量有問題,但也無權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2)規定在進口國檢驗。在目的港/地檢驗,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Iand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卸貨後的一定時間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最後依據。如果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並確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對一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產品以及在卸貨口岸開件檢驗後難以恢複原包裝的商品,雙方可約定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後的一定時間內進行,並以該地約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3)規定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裝運港/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後,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依據,貨物運抵目的港/地後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複驗,並出具證明。如發現貨物不符合同規定,並證明這種不符情況係屬賣方責任,買方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複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這一做法對買賣雙方來說,比較公平合理,它既承認賣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文件,也作為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依據之一,並給予買方複驗權。因此,我國進出口貿易中一般都采用這一做法。
2.規定檢驗機構
在業務中,確定檢驗機構時,應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和交易習慣。檢驗機構的選定還與檢驗時間、地點有一定的關係。一般來講,規定在出口國檢驗時,應由出口國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在進口國檢驗時,則由進口國的檢驗機構負責。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買方派出檢驗人員到產地或出口地點驗貨,或者約定由雙方派員進行聯合檢驗。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檢驗工作通常都由專業的檢驗機構負責辦理。各國的檢驗機構,從組織性質來分,有官方的,有同業公會、協會或私人設立的,也有半官方的;從經營的業務來分,有綜合性的也有隻限於檢驗特定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