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人事管理製度 (5)(1 / 3)

6員工欠公司的貸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規定應予扣除的費用。

第九條 領取方式

領取工資時,必須依照規定的手續,在支薪簿上蓋章以便查核。

第十條 歸還義務

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工資超領時,應立即歸還超出額。否則,將在下月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該超出部分。

第十一條 時效

員工對工資產生疑義時,可以提出書麵申請,行使工資請求權。但自發生日起兩年內未行使的,則視為棄權。

第十二條 工資計算時間及給付日期

1工資計算期間為前一個月的16日到該月的15日,並於該月的2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資日為休假日時,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緩工資支付時,應提前一日通知員工,並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十三條 非常給付

員工或依靠員工收入維持生計的受撫養家屬,遇到下列非常情況時,可以向公司申請預支工資,但以已出勤時間的應得工資為限。

1生育、受傷、疾病或遭意外災害。

2結婚或死亡等。

第十四條 特別給付

員工死亡、離職或遭解雇時,本人或其撫養家屬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給予工資事宜,從請求日起7日內,公司應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

第十五條 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通常作為計算超時勤務津貼的依據。計時工資的基準額(即小時工資額)等於每月基準內工資的總和除以每日勤務時數。

第十六條 按日計算

1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員工工資,按日計算:

(1)新聘者;(2)離職或遭解雇者;(3)停職而複職者。

2按日計算工資方法

(1)符合上述第一、二條的員工工資依據基準內工資乘以出勤率得出。

(2)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員工工資依據基準內工資乘以實際出勤率得出。

第十七條 津貼領取資格及變更

該月津貼領取的資格有所變更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津貼、撫養津貼、交通津貼等發生變更時,根據該月月底前領取的資格給付。

2特殊作業津貼、工作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及調職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員工出勤日數依下列基準給付(年度帶薪休假均視為出勤):

(1)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四分之三以上時,給付100%的津貼額。

(2)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三分之二以上時,給付50%的津貼額。

(3)該月的出勤日數未達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二分之一時,不給付津貼。

第十八條 休假中的工資

休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年度帶薪休假而缺勤時,應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2員工申請特別休假(如婚假或喪假)時的工資,可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3因生育而休假時,公司須按勞動法所規定的產假,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第十九條 缺勤時的工資

員工請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業務上的負傷、疾病而缺勤時,對於缺勤未滿一個月的,應予以支付基準內工資。

2因業務外負傷、疾病而缺勤持續達一個月以上的,該部門主管對於該停職的員工,除代為申請勞保醫療給付及團體意外險給付外,還要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停薪留職。

3因私事向公司請假時,其工資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資扣除額=基準工資×缺勤日數30

4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時,以30分鍾為單位。當缺勤次數達10次以上時,則扣除一日的工資。

第二十條 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的員工工資,按基準內工資的80%給付。

第二十一條 基本工資

1公司綜合評估員工的職務、能力、技術、經驗以及學曆等因素,以決定其基本工資標準。

2凡年滿55歲以上的員工,按其55歲時基本工資的84%給付。

第二十二條 特殊作業津貼

對於從事特殊作業者,以及必須在休息時間內執行緊急工作時,按有關規定給付津貼。

第二十三條 責任津貼

各國分公司及營業所的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責任津貼:

1自總公司調派者,每月津貼1 500元。

2當地應聘者,每月津貼依照當地平均水平發放,允許20%的浮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津貼

公司對無自用住宅的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房屋津貼:

1有撫養親屬者,每月津貼1 000元。

2單身者,每月津貼500元。

3其他及居住親屬家庭者,每月津貼500元。

第二十五條 親屬撫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