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公務用各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 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轉移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 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雇用、解雇、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
1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時,應依國內采購辦法處理。
2副經理級(含副經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應以150CC機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3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需購置機車,應以100CC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資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 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可無息貸款3萬元,分24個月自薪資中平均扣還,並須事先簽報核定。經特別批準的,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本公司所有。其應繳納的牌照稅、燃料稅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1汽車以150CC為標準(副經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2機車最高以100CC為標準。
第九條 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並依裁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 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 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資中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後,使用人可向公司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並仍視其業務需要,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於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計算公式如下:
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原車購價(原價標準)×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
第十三條 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均照各規定辦理。
1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等情況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殘價=原車購價(原價標準)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可以將該車收回來予以拋售。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2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值時:
(1)倘係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使用人負擔部分可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並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尋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係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氣量的機車賠償,並使用到原車到24個月屆滿為止。如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