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4廠內住宿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
(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5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
6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注明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後放行。
第四條 車輛管理
1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務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2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的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2)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及時予以糾正。
3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三條處理外,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4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應注意有否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後放行。
第五條 緊急事件的處理
1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並應立即呈請處理。
2保安人員應熟練使用安全裝備,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消除時,應迅速采取行動,報告領導;
(2)如事故有迅速擴大之勢,應迅速通報有關單位,請求協助解決;
(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3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第六條 附則
1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2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保安人員交接班規定
第一條 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鍾到達崗位,如接班人員有特殊情況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準離開崗位。
第二條 接班人員要詳細了解上一班的執勤情況和當班應注意的事項。
第三條 交班人員應將當班時發現的情況、發生的問題、處理情況及注意事項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第四條 當班人員發現情況要及時處理,不能移交給下一班的事情要繼續在崗處理完畢,接班人應協助完成。
第五條 接班人員應注意檢查崗位範圍內的物品、設施和器械裝備等,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必要時雙方簽名作證。
第六條 交班人員應負責清理值班場地衛生。
◎ 安全考核與獎懲製度
第一條 企業安全保衛部工作由治安消防委員會進行監督考核,實施獎懲。發生安全事故由安委會承擔領導責任,主管經理、安全保衛部部長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條 企業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安全保衛部負責考核。
第三條 凡認真貫徹各項安全保衛製度,全年實現無火警火災、無各類案件、無職工違法犯罪、無民事糾紛;全年堅持開展普法教育、堅持檢查記錄和堅持法製宣傳教育。
第四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企業各項安全保衛製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或記功晉級。
1及時發現、防止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或在搶險救災中有立功表現者。
2一貫忠於職守,熱愛治安消防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