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本辦法各條文中所稱“問題帳款發生之日”如為票據未能兌現,係指第一次收回票據的到期日;如為被騙,則為被騙的當日;此外的原因,則為該筆交易發票開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條經核定由經辦人先行賠償的“問題帳款”,人事部仍應尋求一切可能的途徑繼續處理。若事後追回商品或貨款時,應通知財務部於追回之日起5天內依比率一次退還原經辦人。
第十七條人事部對“問題帳款”的受理,以報告書的收受為依據,如情況緊急時,得由經辦人先以口頭提請人事部處理,但經辦人應於次日補具報告書。
第十八條經辦人未據實填寫報告書,以致妨礙“問題帳款”的處理者,除應負全額賠償責任外,人事部並得視情節經重簽請懲處。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總經理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正時相同。
502.呆帳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處理呆帳,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並由業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主管核準後,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管,並填記於該客戶的應收帳款明細帳中。
第三條信用限額係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帳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代表及業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並負所發生倒帳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為適應市場,並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信用限額,第一次為6月30日,第二次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條。
分公司主管視客戶的臨時變化,應要求業務代表隨時調整各客戶的信用限額,但若因主管要求業務代表提高某客戶信用限額所遭致的倒帳,其較原來核定為高的部分全數由主管負責賠償。
第五條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後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的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後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後,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於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並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衝帳準備。
第十一條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帳,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帳,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為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於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條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帳,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於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帳率(即實際發生呆帳金額除以全年銷售淨額的比率)設定為全年的5‰。
第十五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超過容許呆帳率要進行懲罰。
若中途離職,於其任期中的呆帳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低於5‰時的要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