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經濟立法的原則
925.保護各種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在我國現有條件下,各種經濟主體除了彼此地位獨立、相互利益不同之外,還有經濟性質的差別。每一經濟主體都具有歸屬於某一經濟性質的經濟成分。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不同經濟成分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曾經是有差別的。
例如: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公有製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起著主導和支配作用,而非公有製經濟則是限製和改造的對象,在法律的保護上則是注重對前者的保護,而淡化後者的利益。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經濟成分的存在尚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依照市場經濟規則,隻有不同經濟成分的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權益得到同等的保護,才能建立起一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
因此,根據市場經濟這一客觀現實,經濟法就將不同經濟成分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原則,以促進各經濟成分之間在社會主義的統一市場中展開公平競爭。
根據保護各種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經濟法應對各種財產所有權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予以確認和肯定,對多種經濟成分經濟主體的利益施以平等保護,並規定出相應的平等保護方法和對侵權行為的製裁措施,從而充分發揮各種經濟成分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
926.市場機製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
市場機製是指根據市場的供求關係調節生產和服務的機製。市場機製對於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推動社會生產率的提高和技術進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市場機製又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如果不對其加以適當控製,就可能會給社會造成極大浪費,損害民眾利益,造成經濟的無政府狀態。
因此,國家又必須要對市場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社會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製。通過這種調控,以控製經濟總量和重大生產與消費比例關係的大體平衡,防止經濟運行出現大的波動。經濟法作為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協作關係的重要法律,理應將市場機製和宏觀調控有機的結合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經濟法應對市場機製和宏觀調控的性質、內容、手段以及相互結合的程度、方式和範圍加以規範化、製度化和法製化,使得宏觀調控不致影響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同時又為國家管理和適當幹預經濟提供一定的範圍和空間,以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在實踐中,應通過製定計劃法,賦予國民經濟各類計劃相應的法律地位,來強化中央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威性和規範性,加強計劃的統一性和科學性;通過製定會計法、審計法、統計法、銀行法來加強統計、審計信貸的監督;通過製定市場管理法來加強商品流通管理;通過製定預算法、稅法、國有資產管理法來進行社會再分配和人、財、物的合理使用;通過製定競爭法、價格管理法來規範市場行為等。
927.經濟組織本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組織的本體利益是指其自身的利益。經濟關係的本質是物質利益關係,經濟組織參與經濟活動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自身的物質利益。
因此,經濟法應將各經濟主體的自身利益保護放在重要位置。但是,任何經濟活動都不是孤立的範疇,與社會利益有著密切關係,這不僅在於任何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都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利益關係,而且還在於任何經濟活動都與經濟活動參與者之外的主體有著密切的利益關係。在此情況下,經濟法應在保護經濟組織本體利益的同時,協調各類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和本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
首先,各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利益應當協調一致,不能以損害某一方麵的利益為代價來保護另一方麵的利益。這不僅包括不同層次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利益的保護和協調(如國家、地方、企業和個人),而且還包括同一層次的主體之間利益的保護和協調。
其次,各個經濟組織的利益必須與社會利益一致。社會利益是指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在這兩者的結合上,現代法學理論和我國社會主義本質普遍強調,本體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利益,在本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應以社會利益為優先。
因此,經濟法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精神。實際上,我國現已頒布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等都是保護社會利益、體現社會利益優先的立法表現。
928.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市場經濟實質就是競爭經濟。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有市場就有競爭。市場經濟以其競爭規律達到優勝劣汰,促進整個生產要素市場的合理流動,實現結構優化和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但是,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表明,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采取虛假、欺詐和其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損害國家、社會和競爭者,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經濟法應將維護公平競爭,製止不正當競爭作為其一項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