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稱契約,是指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在法律上的特征主要有四個方麵:
1.合同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最重要的法律事實,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合法行為。合同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隻有在合同當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當事人做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協議,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這就是要設立、變更、終止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謂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如買賣關係、租賃關係),從而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變更合同關係通常是在繼續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內容。如果因為變更而使原合同關係消滅並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則不屬於變更範疇。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無論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達到何種目的,隻有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必須依照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3.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表明了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就不會有合同。由於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第二,當事人須各自從追求的利益出發而做出意思表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議。
4.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的行為
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的行為,反映了合同的自願性。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合同條款,明確權利和義務,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合同關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他方,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的種類
合同的種類很多,根據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點,可以把合同分為以下幾類:
1.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作為分類依據。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就成立,所以買賣合同就是諾成性合同。凡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例如借用合同,隻有在出借人將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成立。所以借用合同就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是從委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時起成立並生效,因而也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不同,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各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時即成立和生效,而實踐性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未交付標的物時,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
2.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須采用特定形成的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如屬要式合同,則合同會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和生效;而對於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出賣人負有將出賣的財產交付給買受人所有的義務,同時享有請求買受人給付價款的權利;買受人負有向出賣人交付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要求出賣人交付出賣財產歸其所有的權利。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隻負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另一方隻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隻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的義務,對受贈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受贈人隻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對贈與人不承擔任何義務。
4.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相應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必須支付價款才能得到貨物,賣方必須支付貨物才能得到價款,雙方都得償付代價。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予他方利益而自己並不取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等。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
5.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有無特定的名稱,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由立法統一確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處理這兩類合同糾紛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直接適用有關該類合同的法律規則。對於無名合同糾紛,就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或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規定和原則進行處理。
6.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兩個合同間的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例如,為擔保借款合同而訂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也不能存在;主合同消滅。從合同也隨之消滅。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就是合同用何種方式體現出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這裏規定了三種形式,即口頭形式、書麵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隻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如日常生活中集市上的現金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書麵形式
書麵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合同內容的方式。書麵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記載的合同內容的形式。所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可以成為表現合同內容的書麵形式。
書麵合同必須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麵合同。成為書麵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書麵形式的合同有利於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發生糾紛時也比較容易取證,迅速解決糾紛。所以標的額比較大的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除了口頭和書麵以外的形式。比如,當事人以自己的履行行為表明合同關係的成立,實際履行就是一種合同方式。例如,你在商場買東西時,商場給你開具了售貨憑證。這個售貨憑證就是你與商場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證據,一旦發生質量糾紛,以此憑證你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如果憑證丟失,除了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在該商場買的貨,否則就很難主張你的權利。比如,甲去商場買了一根漁竿,回家後發現長短不合適,甲想去換一根,但付款的小票找不到了。甲跟售貨員講能否解決,售貨員說:誰證明你是在我這兒買的?沒有小票,不能換。因此,商場的小票就是你與商場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據,也可以說是合同的初步憑證。這個書麵的小票起到了合同的作用。
書麵形式合同的表現形式
書麵形式是合同訂立的主要形式。書麵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見的直接用文字記載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普通表現形式之外,還有以下幾類常見的表現形式:
1.表格合同
表格合同通常是以列表的形式反映出合同的內容。表格合同一般內容比較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內容。因此。實踐中提供表格的一方可能還附加一些條款供簽訂合同時參考。表格合同通常由表格、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等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
合同憑證是借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係。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製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是確認合同存在的書麵文件。通過信件、電傳、電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即以書麵形式對合同的內容加以確認。合同確認書可以把分散的合同文件統一起來,使合同更加具體、明確,便於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便於履行。
4.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事先由一方當事人擬訂好,在訂立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不接受的合同。
5.公證合同
公證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由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以審查並予以證明的合同形式。公證合同的證據性較強,在合同發生糾紛後,對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容易證明。我國的公證是采用自願原則,法律不強製要求當事人公證。
6.鑒證形式
所謂鑒證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或由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作為合同有效要件的形式。我國的鑒證也是實行自願原則。
合同文本的結構模式
現代生活中合同內容豐富多彩,合同形式也多種多樣。綜觀內容繁簡不一的合同文本。可以發現合同文本具有較為穩定的書麵結構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交易的複雜化,各類合同示範文本應運而生。合同文本的書麵結構模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構成。
1.首部
首部由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構成。
標題是合同的性質、內容、種類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基本情況及合同簽訂時間、地點居標題之下、正文之上。當事人基本情況即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同時寫明雙方在合同中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該自然人的名稱和住所。此項內容是確定當事人、合同權利和義務承擔者的主要依據。
2.正文
合同正文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要素在下節簡述。
3.尾部
即合同結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2)單位地址,電話號碼,電報掛號,郵政編碼;
(3)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賬號;
(4)鑒證或公證。
4.附件
主要包括合同標的條款或有關條款的說明性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比如,技術性較強的商品買賣合同,需要用附件或附圖形式詳細說明標的的全部情況。合同附件是合同的共同組織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要素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內容要素構成。合同的內容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標的
合同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的標的是買賣的物;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加工行為,即承攬人以自己的勞動完成定作物的行為;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即承運人以自己的運輸行為完成合同義務。標的包括三種,即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尺度。質量是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包括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標準、技術要求、物理和化學成分、款式、感覺要素、性能等。數量和質量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數量,權利義務的大小很難確定;沒有質量,權利義務極易發生糾紛。因此,該條款要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
3.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根據合同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以貨幣表示的代價。報酬是根據合同取得勞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又可以稱為酬金。價款或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中應說明價款或報酬的數額及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須具備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間限度。履行的地點和方式是確定驗收、費用、風險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規定違約責任,有利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也有利於確定違約方所承擔的責任。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條款。
6.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發生爭議時,其解決方法包括當事人協商、第三者調解或仲裁、法院審理等幾種。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條款以外,雙方當事人應據實際情況約定其他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再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出售貨物的一方為賣方,法律上稱為出賣人;接受貨物的一方為買方,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是財產流轉的基本法律形式。
買賣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賣方須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須支付價款的合同賣方不僅要將出賣物即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為此,買方須向賣方交付價款。轉移所有權這一特征,使買賣合同與一方須交付標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賃、保管等合同區別開來:買方須交付價款即取得所有權的對價這一特點,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移所有權的合同如互易、贈與合同區別開來。
2.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又都負有義務。任何一方取得物質利益,都須向對方付出相應的物質利益,而且這種物質利益的互換是通過貨幣與出賣物的對價進行交換的。
3.買賣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就出賣標的物的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協議之時起,即可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為成立的條件。買賣合同的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麵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和金融機構,以及工程發包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製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合同關係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及監督,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防止和製裁違法行為,保證合同順利貫徹實施等一係列活動。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強製力。
合同效力,可以分為對內的效力和對外的效力。對內的效力就是合同對當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對外的效力就是合同對與合同有關的第三人的拘束力。
(1)合同對內的效力包括:第一,當事人負有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第二,違約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第三,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第四,當事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保有給付的權利、自力實現債權的權利、處分債權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全債權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擔保權等。
(2)合同對外的效力包括:第一,在任何情況下,合同以外的他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債權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向第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第二,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還表現在法律允許債權人可在特定的情況下主張撤銷權或代位權,例如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就取得了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合同履行的特點
合同履行是把合同訂立時雙方明確的權利義務落到實處的一個過程。合同履行有以下幾個特點:
1.債務人要有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的履行首先是債務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支付價款、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務等。沒有這一行為,債權人的債權就無法實現。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不履行給付貨物的義務,不實施交付貨物的行為,買受人就無法實現獲得貨物的權利,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不履行運送的義務,托運人就不能實現貨物轉移的目的。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不履行加工義務,定作人就不能實現得到加工物的權利。
2.債權人獲得履行的結果
合同的履行還必須有債權人實際獲得給付的結果,即債權人的債權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得以實現。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按約定給付貨物,買受人依約定接受貨物,便實現了其債權。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和債權人的受領行為的統一。
3.合同履行主要是債務的積極行為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加工承攬合同中完成約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等:如果債務人不實施這些行為,則構成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履行,有時也表現為消極行為,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保密義務等,如果債務人實施了約定不得實施的行為,則構成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用以保證合同切實履行的一種法律形式。其作用在於:第一,增強債務人履約的責任心,督促其嚴格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第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則可請求對方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損失已經發生,債務人有可能喪失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的情況下,擔保更有它的特殊作用。第三,從宏觀上,它對嚴肅合同紀律,保障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建設和諧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擔保不能產生獨立的法律關係。它所產生的法律關係隻能從屬於它所擔保的合同,對於它所擔保的合同來說隻是一種補充。合同擔保的內容主要包括:
1.保證人
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入。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人要承擔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