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說:遇到此類投訴,消委會首先要判定“特價商品”所屬範疇。一類是有使用價值的特價商品,如超市對將過期的食品的處理,或商家以換季、清倉為由降價的服飾,都是質量上沒有問題的商品,降價隻是一種促銷手段。所以消費者在購買此類特價商品後,如發現質量問題是享有退換權利的。
另一類特價商品,如有瑕疵的衣服、缺口的瓷器等質量上有問題的處理品。如果商家在消費者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告知商品存在瑕疵,則可不承擔事後的責任。但如果事先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家仍需對此負責。
所謂“特價商品不退換”,是商家利用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不了解,給消費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條件或不合理的規定,其實就是霸王條款。
消費指南:
商家紛紛使出各種促銷招數,也趁機拿出一些積壓以及存在質量瑕疵等問題的貨物進行降價銷售,常以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為由拒絕退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所售商品的質量必須合格,否則就構成違法,不僅要退換,還要受到相應處罰。
詭計30:最終解釋權
會員卡長期不用,裏頭的金額被清空;拿著現金券去購物、卻被告知專櫃不參加活動……不少消費者反映,他們在與商家就這些問題交涉時,卻被種種“最終解釋權”給搪塞回去。
情景再現1
家住雄楚大街的張小姐說,前年10月份,她在某健身館辦理了會員卡,由於工作忙,其間去得並不多。今年春節過完,身材有點走樣的她決定重進健身館,卻發現會員卡裏已空空如也。詢問得知,她的會員卡已過時效,金額被清空了。張小姐認為,會員卡上沒有相關的時效提醒,這種“未經商議就將會員掃地出門”的做法很不妥;健身館方麵則稱,他們對此擁有“最終解釋權”。
春節期間,陳女士看到某商場推出“滿200元送100元”的促銷廣告後,欣然前往消費。當她拿著贈送的多張“100元”購物券,去買另一條早就看中的春款裙子時,該品牌銷售人員卻告知,專櫃不參加商場活動。陳女士找到商場討說法,也被“最終解釋權”駁回。
不僅僅是本報接到了多起類似投訴,記者在街頭隨機采訪,十之八九的市民都對“最終解釋權”耳熟能詳,其中不乏“吃虧”者。
詭計揭秘1:
采訪中發現,“最終解釋權”出現最頻繁的地方,是那些搞促銷活動的商家。在商場、健身館、餐廳等地的各種促銷廣告及宣傳牌上,往往在優惠條件的尾處,不忘加上不甚明顯的“保留此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最終解釋權”是何物?記者在一家西餐廳問一名女服務員,她愣了一下,其回答令隨行的朋友噴飯——“這就是說,你有什麼不明白,我們來解釋”。該餐廳的一名經理婉約地告訴記者:“這是說,如果您對我們的工作有疑問,我們可以溝通。”“如果就一些沒有列出的事項產生糾紛、又協商不一致時,你們采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在記者的追問下,對方表示:“按照本店解釋為準……”
業內人士指出,如今商家采取促銷活動是常態行為,在“優惠”、“打折”、“免費贈送”的廣告詞中,“最終解釋權”往往如影隨形。其目的是在吸引顧客消費的同時,盡量規避消費糾紛中的己方責任。
不少消費者對“最終解釋權”的強勢頗有微詞。接受隨機采訪的消費者中,多數人或“爭辯不過就放棄”,或“搞不贏、沒有想過深究”,隻有極少數人表示“明顯不公平時堅決討說法、投訴”。
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張堂軍律師認為,如果消費事項已有明確約定,應按其執行;如果事項模糊,商家應該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最終解釋”。如果商家違背公平合理原則,則其解釋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漢口統一工商所王火青所長表示,關於“最終解釋權”的投訴有不少,他們視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如果在出現消費糾紛後,商家利用“最終解釋權”規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這種“解釋”是不會得到工商部門認可的。情節嚴重、查實屬於欺詐行為的話,他們要予以處罰。
許多市民認為,商家歪用“最終解釋權”,可能會獲得短期利益,但這種行為付出的是信譽和顧客忠誠度的流失,從長遠看並不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