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不能借用他人證件開戶(1 / 1)

根據我國《證券法》和《證券登記規則》的規定,投資者應以本人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和進行證券買賣,否則其權利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目前許多投資者由於沒有充分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

具體而言,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麵:

一是出借人因個人債務涉及訴訟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時,司法機關可能會凍結、拍賣或者變賣登記在出借人證券賬戶下的實際屬於借用人的股票。

二是出借人可能會將登記在其證券賬戶下實際屬於借用人的股票出具給銀行等主體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被處置風險證券公司個人債權由國家予以收購,但是嚴格要求名實相符,即機構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及個人以機構名義開立賬戶的,均不納人收購範圍,而且集資單位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投資者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因此,特別要提醒的是,投資者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此外,目前證券公司為實施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正在進行證券賬戶清理,已經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的投資者要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及時清理、規範自己的證券賬戶。